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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转载)

 奇人大可 2017-09-10

本问答内容刊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推送本问答旨在向同好传递最新实务观点。


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问:甲租赁乙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甲的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乙出租给甲的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水源及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蔓延,给邻近的丙公司造成损失。请问乙对丙公司的损失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所述情况,甲和乙对丙公司的损失宜各自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甲的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甲作为雇主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乙对外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甲与乙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和主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和乙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如果没有甲的侵权行为,不会发生火灾,出租房屋不合格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甲和乙对丙公司的损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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