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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牟宗三:《心体与性体》1·2·1( 7)

 有而无限 2017-09-11


第一部  综论

第二章  别异与简滥

第一节  橫渠、明道之言理或天理



1·2·1(7)


 

以上3、4、5、6四条意相贯属,最能表示明道之就道体性体说天理,且还而即以天理二字说道体性体也。《宋元学案·明道学案》只列5、6两条,而又不相连属,至于3、4两条则根本不录。如此支解孤露,遂使人不知明道所说之天理究属何意,而第5条又启黄百家之疑,以为“翻孟子案”,“只一家禅诠”矣!朱子对此四条亦未多讲。《朱子语类》卷第九十七、<程子之书三>,只有一条涉及此四条,只笼统地以其“论万物之一源,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之义以及“枯槁有性”之义解之。表面观之,似有相同,而其实则并不相同。详见下。近人或有拉杂抄录之,以伊川语为标准解之,以为此几条当属伊川语,此亦非是。以上六条俱见《二程全书·遗书》第二上,俱为吕与叔所记,在同卷中,极易类聚。吾连同其他条类聚于一起,统名曰明道之《天理篇》,详见分论中之《明道章》。吾之鉴定其为明道语之方,详见《明道章》之《引言》。明道云:“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彼言之如此郑重,当有以实之。按之思理,以上四条当属明道语。以为伊川语者未知其底实也。只浮泛作解耳。明道说理或天理亦有通泛意义的,如普通说自然的道理之类相似。如“人生气禀,理有善恶”;“天下善恶皆天理”;“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凡此等等,吾名之曰第二义之天理,亦曰虚说的天理。吾已详论之于《明道章·天理篇-附识》。不得以此意义的天理限定明道所说之天理之全部,以为明道所说者只属于此意义的天理,至于就道体性体说者,有形而上的意义者,乃属于伊川。若如此,则明道岂真无形而上的意义的天理乎?明道不如此之浅薄也。惟明道所体悟之形而上的实体(道体)性体与伊川、朱子不同耳。以上四条正表示是明道义,不表示是伊川义也。谓之为伊川语者未能真知该四条之实义也。是以以上四条,一、不得视为伊川语;二、不得视为玄谈;三、不得视为“翻孟子案”,“只一家禅诠”;四、不得只以朱子“理同气异”、“枯槁有性”之义解之。乃的然是明道就道体性体说天理且反而即以天理二字说道体性体之实意之所在也。

吾以上只录六条,其余不录,免得多有重复。详俱见《明道章·天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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