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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了!原来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是管这个的…

 九天御风002 2017-09-11

作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部门之一

侦查监督被誉为

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

和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的“把关人”

那么

你了解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吗?

你知道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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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群众

侦监不就是搞侦查破案的吗?!

 其实不然,侦监全名侦查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是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密小检

好奇群众

别卖关子啦!既然侦监是这么重要的一个部门,那他到底是干啥滴捏?

好,那今天就随小编一起,咱聊聊侦监的那些事儿…

密小检

侦监部的检察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职能,即两法衔接、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立案监督

1.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2.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3.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的案件;

4.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报请的案件;

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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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案例

一、已宣布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某派出所在抓获网上在逃犯代某和山西省侯马市某派出所在抓获网上在逃犯朱某某后,对犯罪嫌疑人代某和朱某某均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因此检察院分别向上述违法单位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重复刑事拘留

某两个派出所在办理外地公安机关协助抓逃的犯罪嫌疑人后,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出现了上述两次宣布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情形,其侦查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针对这类违法情形,检察院向相关违法单位提出了严重的口头纠正意见。

三、不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造成调取的笔录不合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某派出所,在办理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对未满14周岁的女性证人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第五款“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针对此违法行为,检察院及时向违法单位以座谈的形式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四、刑事案件,未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某派出所在办理赵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明知赵某某劣迹重重,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却没有及时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管控,导致其再次将他人打成轻伤的严重后果,这种怠于行使侦查权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同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 ,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检察院向违法单位提出了口头纠正意见。

五、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

不给当事人合理解释,也不给当事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案件的管辖,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如果属于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就该受理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先以事立案,待进一步确定嫌疑人,但不能以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为由而不予立案侦查。经调查后,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应当告知,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

六、办案人员主观归罪,出现引供、诱供的情形

办案人员主观归罪,违背客观事实,只是想当然的去办案,出现引供、诱供的情形,并且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相内容不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最终造成了错案发生的严重后果。

某派出所在办理李某某盗窃一案中,侦查人员想当然的认为李某某与其妻子是共同盗窃,从而对李某某进行指供、引供,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相内容不符,在该份讯问笔录被依法排除后,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与其妻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该案经过复议、复核,均维持绝对不起诉决定,因此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指供、引供行为是造成案件错误的重要因素。针对这种严重违法办案情形,检察院对违法单位制发了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浏览了上面的职能介绍和案例,您有没有对侦监部是干什么的有所了解呢?其实,细心的您一定会发现,侦监部其实离我们的生活很近,其背后的检察人员,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公正默默奉献。

作者:于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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