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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又不交公告费应如何处理?

 昵称45932371 2017-09-11

作者:张文静  发布时间:2012-12-20 11:41:19


    案情:张某持有李某出具的一条据,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欠款2万余元。法院按照张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却找不到被告,经调查了解被告数年前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案件材料无法送达。法院将这一情况向原告作了说明,并要求原告在限期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供。通知原告采用公告送达,要求其缴纳公告费用,张某表示不愿意预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析:对本案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由此可见公告费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因而也就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不交纳公告费的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住所地,但被告并未在此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法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只能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而原告拒交公告费导致案件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送达,因此,只能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保护当事人利益。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驳回起诉,将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而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则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原告在法院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势必引发原告的不满,造成上访、信访等不稳定因素。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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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 伟    

文章出处:陈仓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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