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世英|节选自《论黑格尔哲学三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 黑格尔说,精神如果只是片面地作为“概念”,那还是抽象的、不现实的,“概念”只有在人的精神中才是具体的,才具有“现实性”(Realitaet)。 这种“现实性”不是脱离“概念”的,而是“与概念同一”的,是人对于“概念”的认识,——“对于绝对理念的认识”(das Wissen der absoluten Idee)。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人的“自由的理智”从潜在到实现的过程,是解放自身的过程。 这样,“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就可以看作是这种“现实性”(亦即对概念、对绝对理念的认识)逐步成长和成熟的“道路”(《黑格尔著作》理论版,第10卷,第366页),而这条漫长道路上的最高峰就是“绝对精神”。 “绝对精神”是主客的统一,——既是唯一的、普遍的实体,也是自我认识的精神。它是无所不包的整体,——“既是永恒的自身中存在的,又是回复到自身和被回复到自身的同一性”(《黑格尔著作》理论版,第10卷,第366页)。 通常把“绝对精神”这个“最高的领域”称之为宗教,这当然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因此就把它理解为只是客观的东西,其实,宗教也同样应当看作是客观地来自“绝对精神”的东西。 黑格尔断言,“信仰不是同知识对立的,而毋宁说是一种知识,信仰只是知识的一种特殊形式”(《黑格尔著作》理论版,第10卷,第366页)。所以信仰在他看来也有其客观的方面,也是以真理为对象的(参阅《小逻辑》第37页)。 黑格尔认为,“对绝对精神的主观的意识本质上在自身之内就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从信仰客观真理,或对客观真理具有直接的“确定性”(Gewißheit),经过相互中介(间接),到达调和即“精神的实在性”(die Wirklichkeit des Geistes)的过程(《黑格尔著作》理论版,第10卷,第366-367页)。 对“绝对精神”的意识或认识分为三个阶段,即艺术、宗教、哲学。这三者的内容和对象都是“绝对”,只是就认识“绝对”的形式而言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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