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中,个体的言行,就是整体的言行,个体所做的就是一切个体的共同的技巧与伦常。——这与王阳明的“良知”这个概念几乎是一致的,王阳明的良知,即是黑格尔的自觉的理性,自觉的理性和良知,都既是个体的,也是所有个体普遍拥有的那部分纯粹的自我意识。 伦常就是理性自我意识的最佳体现,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智慧与德行,在于自己的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 伦理是理性从对立的自我意识中反观自身的结果,而一旦理性再次回归到自身,成为自在自为的理性时,这就进入到了比伦理更高的层面——道德。道德是完全自为的,无须通过参照外部对立的事物才能确定自己的存在于合理。 道德是个体理性进一步扬弃个体性,进而拓展为世界进程的体现。此时,理性的本质已经充分展现,它消除了个体与外在,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差异,展现出普遍性。本质就是本质,没有个体与普遍之分。——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这并不是要所谓“舍弃自我”'“牺牲自我”,从根本上而言,自我与普遍是同一的。 从“舍弃自我而为天下”来看,此时的道德还只是个体理性的一种信仰,并非现实,并没有进入到本质阶段。因此,在这个阶段,仍然存在个体与普遍的斗争问题,所谓内心的挣扎。 第四是作为立法的理性。 与佛学的“法”一样,黑格尔的立法,并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立法,而是指事物运行的规则和本质。 精神的本质,是一种纯粹的意识或特定的自我意识;单个个体,不过是自我意识不断扬弃所必经的环节,因此那个自我,也就不是指特定的个体,而是一个普遍的自我。精神或者说自我意识,才是绝对的存在。——佛陀说的“唯我独尊”的我。 从自我意识的绝对存在性质出发,倒推回去,相对于自我意识而言是客观对象的东西,也就意味着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客观对象并不是独立于自我意识之外的,客观对象就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和行动的展开。 进一步,只要是健康的自我意识和理性,直接就能知道规律——也即佛学上的直陈真实,直接就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好的。这就是前面所说的,自觉的理性到现实中就是伦理——每个人都应当按照他对真理的知识和信心来说真话。将伦理进一步日常化,就成了法律的起源。——与王阳明的致良知和知行合一几乎是一个套路。 与伦理一样,法律的本质,也是自觉的理性的普遍性。 第四阶段——精神。 当理性自觉到它的自身就是它的世界,经过扬弃又返回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精神是理性的客观化结果,是理性的真理性。客观实体一旦认识到自己是一个意识,同时还能反观自身成为自我意识,就成为了自在又自为的精神。在这个阶段,精神展现出了诸多不同的形态——法权、宗教、民族、家庭等。 毫无疑问,精神首先体现在个体的自主意识上,众多人类个体的自主意识,实际上都构成了精神的个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前面第三阶段已经阐明,个体意识到了其它个体的意识,从而构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伦理由此发生而成为精神。精神一旦产生,就具备了超脱个体自我意识的特性——它是统一和普遍的,它不会随同个体的死亡而消失。 精神一旦产生,就成为自在自为的绝对实在的本质。反过来看,过去的一切意识、自我意识、意识的形态,都不过是精神的各个分裂的组成部分和散落的环节。精神既可以保持这种普遍性和统一性,也可以分解为拥有各类不同意识形态对象的自我意识。 首先论述的是精神的伦理和道德形态。 精神的本质即伦理,伦理世界中,精神分裂为两个世界——其一是客观的文化世界,其二是心中的信仰世界——这就是此岸与彼岸的来源。 第一层级关于伦理世界。 精神在伦理世界的形态,从个人到家庭,家庭到家族,家族到民族,民族到国家,这是一路;另外则是个人与个人,伦理与道德,到法律与法权,这又是一路。毫无疑问,按照黑格尔的矛盾扬弃动力学,从个人到国家,从伦理到法权,都是精神在自我扬弃过程中的各环节。 国家是对个人个体性的扬弃,发展为普遍性和统一性;法律是对个人伦理的扬弃,发展为普遍性和统一性。 所谓法权,则是因为人类社会发展出了财产这个东西,基于财产的个人化和社会化,产生了法权——法权其实就是基于财产的法律权益,也就是精神从人向物的延伸。 在上述矛盾演化过程中,还产生了善与恶的概念。善于恶的本质,是精神与现实的相符与否,没有一成不变的善恶,善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黑格尔举个例子,从国家权力对个人的压迫和强制性来看,权力剥夺了个体的自我意识,这是恶的;财产则让个体得以享受自我,这是善的;反过来,国家权力让个体得以体会到普遍性和统一性,以及个体与人类整体的一致性,这是善的;财产则让个人耽溺于个别性中,无法体会普遍性,这又是恶的。 意识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对待现实本质,从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第一种意识形态被黑格尔誉为高贵意识形态——把国家权力和财富视为与自己的本质同一性的,对国家和公共财富高度认同的意识,第二种则是卑贱意识形态——把国家权力与财富视为与自己本质相对立的,对权力和财富抱有不信任的意识。第一种意识形态成就了一种牺牲型、英雄主义人格,第二种意识形态则成就一种叛逆型、独立型人格。 对此二者,黑格尔并没有什么倾向性——两者都是精神在个体上的异化表现形态。诸如此类的精神异化现象,构成了一个混乱的世界——各类识见和观点的彼此冲突矛盾,产生真实的知识和虚妄的知识——黑格尔称之为精神的动物世界。 经过精神的持续自我扬弃和矛盾斗争,不断分裂,整合,回归,期间经历信仰、启蒙等诸多中介形式——信仰是精神与其客观对象的直接联系,即通过具体形象来进行思维运动,启蒙则是精神对客观对象进行扬弃后,以概念形式进行思维运动,两者是一对矛盾体。最后,精神得到了对自我的确定性,就进入到了第二个层级——道德世界。 第二层级:道德世界。 伦理是人际间的精神,即精神通过他物来审视自我;道德则是精神从他物再次回归了自身,无须借助他物来得到自身的确定性,也是精神的直接现实性,无须借助中介体来认知自我——这是自我意识的自由状态。 道德世界中,因为自我意识获得了确定性,完全自由,由是也就完全放开了对客观对象的控制,在这个世界,客观对象也成了一种自在自为的独立实体。——联想一下中国的哲学观。第一层级是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这是意识与客观对象对立的阶段,意识尚未认知到客观对象的本质属性;第二层级是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这是意识进入到了自我意识阶段,即从客观对象上看到了意识自己,认识到客观对象不过也是意识自身的分裂和异化结果,所以客观对象并没有实在性;第三层级是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这是自我意识得到了自我确证,完全自在自为了,也就不再需要客观对象或中介体来认识自我了,由是,客观对象本身也获得了解脱,各安其份。 这第三层级就是黑格尔所说的道德世界。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哲学从来不是静止恒定不变的,他所描述的道德世界,并不是圆满光芒如如不动的。同样,道德也遵循着异化和否定的演化发展规律——道德不过是一种动态平衡,即人的冲动与欲望,和道德理性之间取得的暂时平衡。在遇到新的矛盾和条件变化时,这种平衡随时都会被打破,重新开始一轮新的矛盾斗争求得平衡的过程。黑格尔指出,欲望和冲动本身也是理性的表现,也是意识的形态,并非消极的东西。 第二,黑格尔阐述了精神的第二类大的形态——宗教。 宗教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只不过是尚未形成对自我确定性的意识形态。与宗教紧密相连的意识是信仰。在黑格尔看来,信仰也是自我意识对客观对象的一种把握方式,只不过它不像理性,运用概念和范畴来把握客观对象与精神实质,它是直接用形象本身来替代概念与范畴,来获得对客观对象与精神的理解。信仰的这种模式,导致它无法“直陈真实”,无法获得客观对象与精神实质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由此,它把人的知性分裂为了基于感官世界的,现实现地的此岸,与基于超感官世界的,代表知性本质的彼岸。 根据黑格尔的精神动力学,宗教也同样有一个自我扬弃和发展的过程,分解为诸环节。宗教意识的第一环节是直接把自身投射在客观的自然环境之下,这个阶段是自然宗教——崇拜风、雨、雷等;宗教意识的第二环节是自身意识到自身,有了自觉,形成内在的形态,这个阶段是艺术宗教;第三个环节则是扬弃了上述两个环节的统一体,宗教意识发现自己既是自然对象,也是一个自我本身,达到了自在(客观自然)和自为(自我意识)的状态,这就是天启宗教,也就是宗教的最高形态。 这是对宗教史很好的提炼和总结。三千年前人类社会普遍崇尚巫术和鬼神,这是典型的泛神论——自然宗教,到后来宗教逐步发展为对天地、祖先的崇拜,发展出了神话、民族图腾等形式——艺术宗教,再到后来宗教发展为严密的理论体系,具备了完善的组织体系,不论是后期的佛教、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都发展出了概念和逻辑体系。 有意思的是,黑格尔把艺术、神话、诗歌、戏剧都归入了宗教这个大概念之下,他认为这些艺术形式实际上都源于早期人类的宗教意识形态——这也与中国文明史所呈现出来的情况一致。不论是人类创造的诸神的世界,还是人类发展出来的雕塑、神话、诗歌等艺术作品,都是宗教意识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意识形态,它们的自觉程度在不断提升——从最早期的模仿自然对象,到后期的自主创造形象,把自我意识注入到各类艺术形态中,在这个过程中,精神从对象的对立中逐步走向与对象的融合统一。 艺术宗教的进一步扬弃,就产生了天启宗教或者说绝对宗教——神圣本质被认识到就是精神本质,绝对宗教就是神圣本质对自身的意识,意识到自己就是精神。精神是在自己的外化中对自身的认识,它意识到精神的异化不在精神之外,而在精神之内,异化的客观对象和自我意识是统一体。 意识在对象中直接认识到自己,只有确信的自我意识,才成为自我,纯概念、纯思维的自在自为的存在。此前所有的一切宗教形式,艺术、诸神都从主语变成了谓语,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成了统一体。黑格尔由此说——上帝已经死了。 第五阶段——绝对知识。 绝对知识是在精神形态中认识着它自己的精神,是精神对自身的概念化知识——概念和范畴在黑格尔哲学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认为这才是思维的最高形式,也是自我意识把握世界的最高形式。意识在概念和范畴中展现出来一种对象性的形式,概念成为其本质的构成要素,由此产生出来的精神,就是科学。 所谓科学,也就是概念化的意识,精神的特定表现形态。 整个绝对知识的演化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首先是“我”,这是指意识的初级阶段,依靠感官感知到世界;其次是“我→对象”,个体通过感官感受到世间万物,亦即意识异化成了客观对象,形成了个体与客观对象的对立;再次是“对象→我”,意识从我与对象的对立中超脱出来,再次从客观对象反思个体自身,形成了自我意识;最后是“我→我”,自我意识进一步异化、融合,形成对自我的概念化把握——确证自我意识,达到自在自为的境界,这样就从原本个体化的“我”,扩展成了整体性、普遍性的“我”,也就是绝对精神上的“我”。 在我→对象的意识异化阶段,意识形成了空间意识;在对象→我的自我意识形成阶段,意识形成了时间意识。时间与空间,并非实体性的存在,而是自我意识在生发演化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认识。 绝对知识构成了精神王国。在这个境界里,精神并不是到了“如如不动”的状态,绝对精神一样的在变化发展,不断拓展自我。它脱离了一切表象,以纯概念和范畴方式运动发展,就形成了知识与经验;它的自我回忆与延展,就构成了历史。 以上即是精神现象学的全部内容。确实挺难的,尤其是四十岁了,紧张工作之余,来研读这套东西,弄清楚一些疑惑。也算是自找苦吃。总的来说,对于黑格尔的理解和研究,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形成了一种障碍和遮蔽,让国内学人在评价他人说法时总是倾向于快速扣个帽子下个结论。 敝号的看法是,对于顶级智者这个群体而言,他们所提出的理论,所建构的逻辑,一定都想到了你所发现的问题或想要反驳的点,只要你有足够的耐心全面深入地考察他的体系,你都能理解看似奇怪或不能理解的结论。 这个世界却缺乏耐心和理解他人的意愿,都在强调要改变世界,而不是先理解世界,关键是理都不理解,怎么能改变? 最后引用黑格尔的一句话吧:没有无自我牺牲的个人自由,没有无限制的具体形态,没有无断念的意志,没有不在时间中消逝的时间中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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