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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

 常乐46n2h5fy36 2022-11-24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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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黑格尔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出身于一个官僚家庭,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以及由后人整理出版的《历史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宗教哲学讲演录》等等。

一、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总结和开拓

黑格尔的哲学是康德所开创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完成,他在这一思想运动中承前启后,既对前人作出了批判性的总结,同时又把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构筑了一个无所不包、空前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对康德的批判  首先,黑格尔认为康德虽然发现了理性的本性,他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发现的真正意义,而是在理性的这种矛盾本性面前退缩了,回到了知性的立场,在黑格尔看来,矛盾是理性本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体现。理性正是通过自身的矛盾而展现自己更深刻的本质,即一种否定自身、超出自身以创造出自己的对象的能动作用。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既是理论理性,同时也是实践理性。

对费希特的批判  其次,黑格尔认为费希特对思维的能动性的理解仍然未完全脱除知性的形式逻辑的理解,“自我”按照同一律来设定“自我”,按照不矛盾律来设定“非我”,因而那限制自我的非我仍然是外在于自我的“外来刺激”,仍然是“自在之物”的残余。自我并没有真正凭借自己的内在矛盾而超出自身,而只是设定自己受到了某种推动或阻碍而已。

对谢林的批判  最后,黑格尔不满意于谢林把同一理解为“绝对无差别的同一”。黑格尔克服谢林的非理性主义,而发展出了一种无所不包的辩证理性和辩证逻辑,它同时又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实体即主体  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比较完满地解决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黑格尔说:“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 黑格尔著,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页。]。

总体结构  这个体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绝对精神(即上帝)在创造世界以前的一个全面的筹划,因而表现了宇宙的本质和规律,万物都是无形中按照这个范畴体系而运动发展的,所以它是黑格尔全部哲学的一个总纲。在“逻辑学”的终结处,它凭借自己内在的冲动而“外化”出自然界,即把自己展示在外部自然的丰富多彩的客观形式中。最后从自然界中发展出人和人的精神来,这就开始进入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精神生活的领域,即“精神哲学”的领域。精神哲学同样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直到绝对精神的历程,最后回到了整个过程的出发点(绝对精神),就实现了最终的完满性,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圈”。这就是黑格尔所建构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的总体结构。按照其《哲学全书》的划分,这个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这就是《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但实际上,“逻辑学”才是黑格尔哲学的实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只不过是“应用逻辑学”而已。

二、逻辑学

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两种,一种是出版于1812-1816年的《逻辑学》上、下两卷,另一种是出版于1817年的《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篇幅只有前者的大约一半,俗称《小逻辑》(前者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大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他整个哲学的大纲,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部分,也是黑格尔的方法论即辩证法的集中体现。但逻辑学在他看来首先是本体论,即关于一切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所以他的逻辑学的第一个作为出发点的范畴就是“存在”,或“纯存在”,由此展开为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存在论”。

1.存在论

开端即“决心”  存在论的第一个“正、反、合”三段式是“存在、无、变易”。“存在”(Sein,又译“是”、“有”、“在”等等)是整个体系的起点和开端。为什么要以“存在”为开端?黑格尔认为,开端应当没有任何前提(先入之见),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因而必须是最抽象的范畴,才配得上充当“绝对”的开端。而“纯存在”就是这个最抽象的范畴,它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可以说什么都还没有说出来,而只是一个“决心”,即决心“去存在”。

存在—无—变  但“存在”既然只是这样一个空洞的“决心”,它还什么都没有规定,所以从内容上看它就是“无”(Nichts)。纯存在就成了纯无。但这个纯无毕竟是依托着纯存在而得以建立(得以存在)起来的,否则它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没有“无”),也不可能谈论它。所以无中本身即已包含着存在的概念了。既然存在自我否定为无,无也否定自身而为存在,所以这种否定或否定之否定就形成了第三个范畴,即“变易”(Werden)。变易是存在和无的动态的统一,也就是产生(从无到存在)和消灭(从存在到无)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变易成为了第一个“具体概念”,即有了自己的具体内容,它把存在和无都变成了自身概念内部的两个环节,并由此使存在和无成为了特定的存在(“定在”)和特定的无,从而具有了“质”的规定性。

量变到质变  与康德从量的范畴过渡到质的范畴不同,黑格尔是从质的范畴中建立起量的范畴的。质的规定使定在成了与“他物”不同的“某物”,而“某物”的质又总是靠“他物”和“他物的他物”来规定的,但这种外在的规定总是不能对某物的质加以最终的确定,而将陷入“坏的无限”;所以只有回到每个某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确定性(即它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地“可被规定者”)。而其他的各个“自为的一”则相对它来说成为了“多”,这就从质的规定进到了“量”的规定。量是对质的扬弃和漠不关心,量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积累的,并不影响到质;但是一旦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的“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飞跃”或质变,即从量变中产生出新的质。所以从量变到质变是通过“渐进过程的中断”而突然达成的,就像理性在背后玩弄“理性的狡计”,使抱有量的机械论观点的人猝不及防。但如果我们把握了事物的“度”,我们就能够在质和量的统一中认识质量互变的规律,从而深入到事物的本质。

2.本质论

本质与反思  存在论还只停留于事物的表面外观,在思维层次上属于“知性”的直接性阶段。本质论则深入到了事物的本质。但本质不过是“过去了的存在”,即存在“原先”所是的东西,存在的来由、根据。“本质”一词(Wesen)在德文中正好是从“存在”(Sein)的过去时(即Gewesen)变来的。从存在进到本质其实就是对存在本身的深入,追溯其来源和真相,所以本质是存在的“真理”。但由于本质不可能直接把握,而只能像照镜子一样从它的对方身上(首先是从存在身上)“反映”出来,所以本质论属于“反思”(Reflexion,又译“反映”)的间接性领域;又由于反映出来的镜像总是颠倒的,所以本质论总要通过对这镜像的再颠倒或否定才能获得正确的观点,它在思维层次上就属于“否定的理性”(或“消极的理性”)阶段。

差异、对立和矛盾  本质论的三个阶段是“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先看“本质自身”。本质一开始表现为“同一性”,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只有在使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过差异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同一,它只被理解为“杂多”。而要显现“本质”的意义则必须进到“对立”,或者说对立是一种本质性的差异。对立的东西(光明和黑暗、正和反、生命和死亡等等)正是表现出本质的东西,因为从双方的对立中反映出了同一性(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对立就是从差异向同一的回复。但真正回复到同一的还是“矛盾”(所以对立面只是“统一”,矛盾才是“同一”)。矛盾也是一种对立,但不是外在的与他物对立,而是同一个东西自己与自己对立。矛盾就是万物的“充分根据”(或“充足理由”)。

对立范畴的转化  但根据总是某物的根据,所以根据作为本质总是要把自己表现为“现象”。于是本质论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它要探讨的就是本质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根据”一旦表现为现象就进入了“实存”(Existenz,来自于拉丁文exsisto,即“产生”),因为凡现象中的事物都被看作是有根据的或从另一现象“产生出来”的,即此现象是彼现象的根据,彼现象又复是另一现象的根据。一个现象的本质就不再是隐藏在它背后的东西(如康德的“自在之物”),而是另一个现象,对本质的追寻就变成了在现象世界中对现象的不断的追寻。这种追寻所指向的目标是“物”,但到手的都是物所由以构成的“属性”,即一些飘乎不定的“质料”,它们之所以构成一个特定的物是由于被赋予了某种“形式”。质料和形式的这种关系看起来似乎是外在的,然而在实存的动态关系中来考察,形式不过是现象事物的自相联系,因而它就是能动的“内容”,所以“内容无非是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无非是内容之转化为形式”[ 黑格尔著,梁志学译:《哲学全书·第一部分》(即《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49页。],不可能有无内容的形式和无形式的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如“全体和部分”、“力和力的表现”、“内和外”也都是一些相互转化的范畴,它们使现象界具有了“规律”,而规律无非是现象界的“本质的关系”。在这种本质关系中,现象就成为了“现实”。这就进入了本质论的第三个阶段。

从必然到自由  “现实”是内在本质和外在现象的统一,因而它具有内在的“可能性”、外在的“偶然性”和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必然性”三个环节。

3.概念论

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即通过本质而返回到了存在。概念才是本质的存在、“真正的存在”。从存在到概念的进展不过是存在本身的自我深入,它在概念中发现了自己的真正本质,即自由。概念论分为“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个阶段。

“主观性”(“主观概念”)主要是要把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深入到其辩证逻辑的根基,使其获得辩证法的理解。首先,他认为概念本身不能像形式逻辑那样理解为抽象的形式框架,而应从内容上理解为“具体概念”,即“不同规定的统一”。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成为了个别性的两个环节,个别性则能动地突向外部世界,从而否定自身并跃进到另一个更高的普遍概念。具体概念由于这种自我分裂而建立起了两个概念的关系,这就是“判断”。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判断也并不是形式逻辑所认为的把两个现成的概念外在地联结起来而构成的主词和宾词关系,而是同一个概念的“自我划分”所形成的(“判断”的德文词为Urteil即“原始剖分”之意)自身关系,因此即使在判断中被分成了主词和宾词,它们仍然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但判断由于只有主词和宾词两个环节,它虽然以概念的同一性的恢复为目标,却总是不能达到完整的同一性,只有在三段论推理中,这种同一性才最终恢复起来。

三段论推理分为“质的推论”、“量的推论”、“反思的推论”、“必然的推论”,这是一个重新建立起来的概念同一关系使自己越来越客观化、实在化、形成“客观概念”的过程,它表明,概念通过判断和推理恢复自己的同一性并不是简单地回到概念,而是在更高层次上返回概念,也就是使“主观概念”成为了客观概念、客观思想,最后向客体过渡。这种过渡一方面说明主观概念本身具有凭自身的自由本性能动地使自己客观化的力量,而无须借助于外在的帮助来获得自己的客观对象;另一方面也说明一切客观对象其实都是由主观概念建立和形成起来的,其本质无非是“客观概念”。所以要理解客体,同样要从它们所蕴涵的概念入手才能把握其本质。

“客观性”由于内部的概念本性的推动而展示为三个阶段,即“机械性”、“化学性”、“目的性”。其中事物从外在的单一的量的关系(机械性)进展到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化学性)再进到自行发展的能动关系(目的性),越来越显示出了概念的自由本性。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对“目的性”概念的分析。

通过目的的实现而达到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就是“理念”,即体现在客体上的概念,这就是“真理”。通常人们认为“概念与客体的符合”就是真理,但黑格尔认为真正说来,真理应当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正因为如此,真理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真理是全体;二是真理的整体性决定了它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层次和矛盾关系,因而是对立统一的、具体的,具有“自己运动”的冲力,抽象的东西不能视为真理;三是这种动力使真理成为一个不断发展运动的历史过程,它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地一步步把自己实现出来,从“自在”到“自为”并最终抵达“自在自为”,而那静止僵化的东西不能视为真理。

“理念”的三个环节是“生命”、“认识”和“绝对理念”。

三统一  在黑格尔看来,唯有“概念论”才是真正的“本体论”(或“存在论”),在此之前的“存在论”和“本质论”只不过是对旧的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批判”,或真正的“本体论”的“形成史”即“概念的发生史”而已。同样,“概念论”也是认识论,是宇宙精神的概念本体经过存在论和本质论在自己身上达到了自我意识的认识。最后,“概念论”最纯粹地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方法即辩证法的实质,即“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或“圆圈式”进展法则。在此之前,“存在论”中的诸范畴是一个一个地跟进,“本质论”中的诸范畴是一对一对地排开,它们虽然最终都被排列为三个一组的“正反合”结构,但这种排列都还是外在的,并未直接体现于范畴内部,因而这些范畴总是互相遮蔽了它们潜在的辩证本性;到了概念论,范畴本身就体现为具体概念的自身发展,或“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辩证进展,所以一切概念都去掉了杂质而“透明”了,真正形成了一种辩证“逻辑”。概念论就此成为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的统一体。

三、应用逻辑学

逻辑学从自身中“外化”出自然哲学,虽然表现了逻辑理念本身的自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所外化出来的东西毕竟不可与纯粹的逻辑理念同日而语,就本身而言是一种在层次上降低了的东西(或理念的“堕落”),只有着眼于它们所包含的逻辑理念才有其不可缺少的价值。但自然界的这种缺陷正好给其中所潜藏的逻辑理念自由地展示其威力提供了一个新的现实的舞台,它推动自然界一步步向前发展,提高其层次,以至于从中产生出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和人的历史来,并在一个返回到绝对精神的历程中使自然界和人的精神都获得了最终的拯救。所以这种“应用逻辑学”可以看作一种“理性神学”,这整个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基督教中的创世、原罪、堕落和拯救等一套神学教义的思辨形式。

1.自然哲学

机械论、物理论、有机论 “自然哲学”就是要在自然界里揭示出上帝或逻辑理念的身影来,并阐明上帝在他的这个“异在”中所做的工作。自然界的产生虽然显示了上帝(逻辑理念)的大能,但这还不够,上帝还要能够扬弃自然界的“异在性”,让自然界自己从自身中发展出精神来。“上帝永远不会僵死,而是僵硬冰冷的石头会呼喊起来,使自己超升为精神。”[ 黑格尔著,梁志学等译:《自然哲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页。]这样一个超升过程在自然界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机械论(力学)、物理论(除机械力学外的广义的物理学,包括光学、热学、地学、天文学、电磁学、化学等等,但也包括古代的气水土火“四元素”理论)、有机论。它们分别与《逻辑学》中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相对应。在有机论的顶点即人和人的精神身上,自然界意识到了自身,意识到自己实际上不过是精神这样一种本质,因而就否定自己而向精神哲学过渡。“精神是从自然界发展出来的,自然界的目标就是自己毁灭自己,并打破自己的直接的东西与感性的东西的外壳,像芬尼克斯那样焚毁自己,以便作为精神从这种得到更新的外在性中涌现出来。”[  黑格尔著,梁志学译:《哲学全书·第一部分》(即《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17页。]精神是自然界的“真理”。

2.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

(1)“主观精神”,包含三个阶段:“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其中最重要的是“精神现象学”。这本来是黑格尔在1807年出版的一部著作的名称,原准备作为他的全部体系的“第一部分”,但在后来出版的《哲学全书》中成了主观精神中的一个阶段,而且只涉及原先的《精神现象学》中有关“自我意识”的前四章的内容,其余部分则被分散到“心理学”和后来的“客观精神”及“绝对精神”中去讨论了。所以“精神现象学”主要是描述了自我意识的形成史,或“意识的经验科学”。它从精神现象中最直接呈现的意识现象即“感性的确定性”出发,感性确定性的真理(真正的确定性)在对象上就只不过是共相“这一个”的确定性,在意识中则只剩下共相“我”的确定性。于是感性确定性的主客对立就被扬弃,而代之以两个共相“我”和“对象”的对立了。通过一系列与此类似的辩证进展,意识的对立项从“我”和“对象”一步步上升到“知觉”和“事物”、“知性”和“力”、“现象”和“超感官世界”,在“超感官世界”中从静止的知性“规律”上升到“第二种规律”(“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即辩证转化的规律,最后从这种辩证规律的反身关系中达到了“自我意识”。意识终于意识到它与对象的对立其实就是它与自身的对立,它只有在与对象对立时才(在对象身上)意识到自身。意识与对象的这种辩证关系就使意识摆脱对象的外在束缚而成为自由的了。这样,对象就是另一个“我”,“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 黑格尔著,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22页。 ],自我意识使自己进入到了与其他自我意识的关系中。

但自我意识的这种反身结构在踏入到与其他自我意识的社会关系的初期并未得到他人的承认,而只是主观内在的意识,因而时常遭到摧毁;它要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必须在与其他自我意识(其他人)的“生死斗争”中获得某种确定的承认,这就是建立某种“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从中就萌生出一切人在人格上“平等”的观念,而这就是真正自由意识的觉醒。但黑格尔又认为,自由意识一旦建立,就陷入到自身分裂之中。“斯多亚主义”通过把一切对象消解为自我而保持自我的独立性;“怀疑主义”则相反,通过把一切对象作为不真实的东西从自我中排除出去而保持自我的独立性。这两者的冲突就导致“苦恼意识”,即灵与肉、彼岸与现实、精神生活与世俗生活的矛盾。这种矛盾只有上升到更高的精神层次即“理性”的层次才能解决,理性就是完成了的自由意识。而理性通过“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发展则为建立起“客观精神”提供了前提。客观精神就是自由意识的实现或“自由意识的定在”。

(2)“客观精神”,体现在“法哲学”中。所谓“法”(Recht)又译作“权利”,这个词的意思就是自由的外部规定,即我能够自由地做什么的规定。这些规定分为三个层次:“抽象法(权利)”、“道德”和“伦理”。首先,抽象权利就是私有制所确定的权利。其次,“道德”建立在对这些外在权利的内心意识上,是对自己的客观行为的主观评价。道德是对自己个人的自由意志如何通过理性原则而与普遍的自由意志相符合的认识,这种认识构成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这就从道德(Moralität)过渡到了“伦理”(Sittlichkeit)。“伦理”不是单纯个人内心的道德,而是按照人们的道德意识而确立的保障人的权利的外部社会制度。因此伦理是自由的外部权利和内心道德的统一体,是一种“伦理实体”,伦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层次。国家是个人的最高义务和目的,但不能像社会契约论那样把国家看作保证个人自由的工具,否则就会导致像法国大革命那样的悲剧。应当把国家看作是“地上的神”。

国家在面临别的国家时必须致力于建立“国际法”,但由于国与国之间利益的冲突,战争是不可避免的,战战争和征服也是推动世界历史发展的动力。由此黑格尔就引出了他的“历史哲学”。在他看来,国与国之间的不公只有在世界历史中才能得到公正的裁判,世界历史是一个大法庭,只有合乎理性精神和自由精神的发展方向的民族才能被判决为在世界历史上占据优势地位。黑格尔由此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不过从历史的终点回顾整个历史进程,人们就可以看出绝对精神实际上也就是历史上的人们所努力追求的自由精神,只是由于他们的自由的层次尚未提高到自觉的程度,他们才把历史看作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世界历史从本质上看无非是“自由意识的发展”

(3)“绝对精神”。精神哲学的最后阶段是“绝对精神”。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的实质只有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才能得到最纯粹的体现,这些精神生活都是时代精神的反映,但却蜕除了经济政治和社会历史的外在的客观性,但又不是单纯心理上的精神现象,而是本身体现为社会历史所追求的理想的客观目标,这就是艺术、宗教和哲学。从历史上看,艺术在古希腊达到了顶峰,宗教的繁荣期是在中世纪,哲学则是近代的最为高超。这三者都是绝对精神,但体现为一个三阶段的发展:艺术是以感性的方式来把握绝对精神,宗教是以表象的方式把握绝对精神,哲学则是以概念来把握绝对精神,最终在黑格尔自己的哲学中达到了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绝对同一,即绝对真理。

先看“艺术哲学”。黑格尔认为美学本质上应当是有关艺术创造的哲学。艺术是绝对精神向自身复归的第一阶段,即感性的阶段,这一点就决定了他对美和艺术的定义:“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  黑格尔著,朱光潜译:《美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卷,第142页。]。

“宗教哲学”比艺术哲学更高是由于,宗教不再以感性直观的形式、而是以象征和比喻的形式来表达同一个绝对理念,但它低于哲学的概念式表达方式,如它用圣父、圣子、圣灵的“三位一体”来表现哲学上的“正、反、合”的逻辑进程(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黑格尔用这种方式把宗教哲学化,也把哲学宗教化了。宗教哲学的三个层次是“自然宗教”、“精神个体性宗教”和“绝对宗教”比“自然宗教”更高的是“精神个体性宗教”,

最高的宗教是“绝对宗教”,指基督教。到了最后阶段,宗教精神就扬弃了表象而意识到了概念,从而过渡到了哲学。

哲学如艺术和宗教一样,也体现为历史的发展进程,这就是“哲学史”。如果说宗教从艺术的客观性转向了内心生活的话,这种内心生活却仍然要承认一个外在的神秘上帝,而不能达到完全的主客体同一;而哲学则是通过思维、概念来把握绝对、上帝,这就拆除了思维和存在之间的最后一道藩篱,终于达到了人的精神与上帝的同一,实现了绝对真理和绝对自由。哲学既克服了艺术的客观外在性,又克服了宗教的主观内在性,它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不过,哲学要实现自己的这个目标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黑格尔由此认为,哲学史不是一个堆积着各种过时意见的“死人的王国”,它是每个时代的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精神向绝对真理前进的步骤,因此每一时代的哲学都是绝对真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即使一个哲学被更新时代的哲学所扬弃,但没有一个哲学是真正死亡了的,它必然继续活在后来的哲学中。每一个哲学都有自己的一个中心范畴,这个范畴占据着真理发展的一个阶段,而这个哲学不过是将这个片面的范畴扩展为一个体系而已;但后来的哲学并不推翻先前的,只是推翻前一原则的绝对性,将它降为自身的一个环节。这样看来,哲学史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各个哲学就相当于逻辑学中的各个范畴,哲学之间的更替就相当于范畴之间的推演,而全部哲学史就展示了最后出现的最完备的哲学的内部逻辑结构。黑格尔由此表达了“历史的和逻辑的相一致”的辩证原则,认为哲学史就是哲学,历史上那些哲学系统的次序与理念中那些范畴的逻辑推演的次序是相同的,历史发展就是逻辑体系的形成过程,而整个哲学史就是他自己的最后的哲学产生、发展和形成的历史。我们如果把握到了历史发展的内在本质规律,去掉其外在偶然的形态,我们就把握到了哲学;反之,如果把握了哲学,也就可以不为历史的偶然性外表所迷惑,而揭示出历史中隐藏的必然性。

历史的终结  于是,黑格尔就力图按照他的“逻辑学”的概念发展程序来解读哲学史的进程。如自泰勒斯以后的古希腊罗马哲学相当于存在论(本体论),中世纪相当于本质论,近代相当于概念论。所有这些哲学都是唯一的一个哲学从抽象到越来越具体的发展的不同阶段,时间上最早出现的哲学就是逻辑上最贫乏最抽象的哲学,而时间上最晚出现的哲学则是逻辑上最丰富最具体的哲学。由此可见,哲学的发展并不是哲学家个人天才的偶然结果,而是绝对精神暗中支配和利用哲学家在完成自己的伟大工程,而最后的那个哲学家,即黑格尔本人,则看透了绝对精神的这个秘密,掌握了前此一切哲学所不断推进、而在他这里达到最后成熟的绝对真理。他自认为他自己的哲学就是绝对精神在其中达到自我认识的哲学,因而在他的头脑里,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都最后统一起来了。在他这里,哲学史终结了,整个人类历史都终结了,以后的历史只不过是对他所发现的真理的一种再次确证或推广,不会再有什么新的东西产生出来了。全部辩证的发展在这一点上达到了最终的结束和静止,那能动的生命活动就被窒息在这一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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