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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案件快递147期

 半刀博客 2017-09-11

法小妹

尊老爱幼自古就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其含义是尊敬长辈,关爱晚辈。那么生活中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

案情介绍

老张与李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长子李大某,1990年生育次子李小某。1994年开始,因老张外出经商不善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199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老张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李某与老张离婚。2、儿子李大某、李小某由李某抚养,老张每年各给儿子抚育费4000元,至李大某、李小某独立生活止。3、财产中属老张的份额留于李大某、李小某使用,其他均归李某所有。4、老张所欠的债务由老张负责偿还。老张与李某离婚后,老张未支付过李大某和李小某的抚养费,也从未探视过两个儿子。李大某和李小某均由李某一人抚养,三人一直居住在李某的祖房中,且李某还归还了一部分与老张婚姻存续期间遗留的债务。



2014年,55岁的老张突发脑中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居所、无经济来源,生活只能基本自理。老张通过村委多次与李大某、李小某联系协调,希望两人能照顾自己,但两子均以老张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老张认为其离婚前尽到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留给李大某、李小某,并独自承担了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系因经济原因未尽到抚养义务,并非故意不养。现在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李大某、李小某作为儿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子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解决自己的住所问题,并每月至少探望自己两次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前妻李某帮助申请,老张现起可领取失地农民补偿金每月660元。老张申请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未能提供2014年中风发病时的病历资料,故鉴定机构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李大某和李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各支付老张赡养费200元。

二、李大某和李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按月轮流为老张提供住处,由李大某首先履行。

三、驳回老张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王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尊老爱幼,尊老即是需要赡养扶助老人,爱幼即是需要抚养教育孩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是尊老爱幼的传统在法律中体现:“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否仍可以要求子女抚养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诚然,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过错是在父母,这不仅违反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条文的规定。

但,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并不能否定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老张虽未满60周岁,但是其现在生活状况较差,没有资金来源,没有固定住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大某、李小某理应向老张支付赡养费用。尽管老张未对李大某、李小某尽到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影响子女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使,根据老张的实际情况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以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为宜。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供稿单位:惠山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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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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