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建立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发起倡议,面向全市市民办中小学,凡签署公约的学校都有义务遵守相关约定。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流动要坚持“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本公约的修改、发布实施,并对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确保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有序流动,依法依规聘请和解聘教师。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得招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背离了职业道德底线的教师。 第七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公约成员单位不得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的教师,严禁公约成员单位招聘其他学校在教学期内的教师。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一般不得招聘合同期内无故辞职和擅自离岗跳槽的教师,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 第九条 禁止公约成员单位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恶意挖角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 第十条 禁止公约成员单位以虚假广告和宣传,吸引教师加盟。禁止公约成员单位之间以贬损、毁诋其他学校为手段,恶性竞争,招聘教师。 第十一条 教师合同期结束后,公约成员单位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第十二条 若非公约成员单位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挖角,损害公约成员单位利益,各公约成员单位要一致行动,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四条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公约的执行,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同时聘请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处室作为本公约的成立、生效见证人,并以监督人身份督查各缔约方遵守本公约。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成员单位均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公约执行机构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四)招聘五年内三次以上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教师的,每招聘一名,向公约执行机构缴纳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由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向社会公布。公约经执行机构或本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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