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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秦岭之尖 2017-09-13

一场交通事故后,8岁的刘胜左小腿三分之二被截去,因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和车主协商未果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刘胜30余万元。然而——

2008年9月8日,8岁的刘胜在前往上学的途中,不幸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货车的左前轮从他的左腿碾了过去,最终导致刘胜的左小腿三分之二被截肢。因治疗费、安装假肢费等费用,刘胜的父母与肇事货车车主马波及其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支公司未能达成协议,遂起诉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对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今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9号〗,认定原告刘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5527元,同时判定由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胜11万元的交强险保险金,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即195527元,由被告马波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马波承担的赔偿款由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人责任险最高赔偿额(20万)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胜。即最终判决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刘胜305527元。

各方当事人接到判决后,均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原告: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作为原告的刘胜一家赢了官司自然高兴,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他们很尴尬。

刘胜的父亲告诉记者,“除了保险公司早前送来的一万元医疗费外,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刘胜的代理人吴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上诉期限已过,他曾多次找到安邦保险公司安顺支公司,要求及时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但其总是以材料报请审核等为由一直拖延不付。4月20号,吴律师到安邦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了解材料审核进展情况,发现安顺支公司根本就未报送理赔材料,也未到法院复印相关的案件材料。

经过与安邦保险贵州分公司反复沟通,安邦保险贵州分公司同意支付法院判决赔偿交强险部分,对第三责任险,均以“假肢费用过高、车号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申请再审”为由予以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车号变更,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责任风险

记者来到安邦保险贵州分公司,就“上诉期限已过,而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问题,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苏洁对记者说,此事正在跟总公司进行沟通。

该负责人表示,公司虽然失去了上诉的权利,但还可以提起再审。对应赔付的交强险11万元会一分不少的支付。而第三人责任险由于假肢费用过高,公司需重新考虑。另外,由于车主变更了车号,而且未在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法律规定,标的物进行转移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决定是否再给予保证风险。根据第三人责任险随被保险人走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为车主承担第三人责任风险。

苏洁告诉记者,总公司决定对此案申请再审。届时,赔偿款将以担保款的形式直接打入银行。

律师:上诉期限已过,保险公司须先履行赔付义务

对于安邦保险公司提出“假肢费用过高、车号变更”等理由提起再审,暂缓赔付的问题,吴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的这些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他说,当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异议,应在开庭后30日内提出重新评估的书面申请。但已过了30天,保险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应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

“一审判决已经确定,并在3月20日送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法院在送达时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出上诉,但保险公司并未在15天内提出上诉。说明其已经放弃上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规定,现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的判决书,不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据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潘登勇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已过,保险公司必须先行履行赔偿义务。不论其是否提出再审,都不会影响本案的执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链接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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