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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业主未向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9-14

【审判规则】  

业主在其配偶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已经将部分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对小区业主进行公开。物业服务公司除将上述信息进行公示外,还将业主未向小区业主进行公开的信息进行公示。因该部分信息不属于业主在配偶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已经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故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许可,将部分个人信息进行公开,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关  词】

民事 隐私权 业主 业主委员会 个人信息 公开 物业服务 许可 擅自 合法权益 侵权

【基本案情】

X与刘平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锦江区XX1号翡翠城小区一期123单元304号房,XX公司[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系该小区物管公司。20115月期间,刘平以各楼栋联络人的身份联络了数十名翡翠城一期的业主,阻挠业主大会的进程,导致第四号公告的业主大会的计划工作不能顺利召开。X2011528日下午7时许被告知,XX公司向本小区的业主发送短信对业主大会未能顺利召开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公开了X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当日晚830分,小区的楼梯间和电梯的公告栏内,均有XX公司张贴的公告,该公告公开了X姓名、配偶姓名、家庭楼栋号、单元号、房号、X手机号码、配偶手机号码和家庭座机电话号码。X夫妇认为该公告带有严重的威胁意味,遂报警。在110民警的陪同下,X夫妇调阅了小区监控录像,录像表明该公告是本小区保安逐栋逐单元张贴。X夫妇对上述录像内容进行了录制。随后,X夫妇前往东光派出所进行备案。

同月29日晚830分左右,XX公司将“公告”的内容经电脑喷绘制巨型展板,公示在小区。喷绘展板中载有123单元3楼刘姓业主为人称的相关内容。记者于次日对XX公司负责人进行采访,XX公司负责人公开承认了这是XX公司的行为,并认为自己有权实施这样的行为。

XXX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以书面、手机短信形式擅自公布其个人信息,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张贴的“公告”,移除公示的“喷绘展板”; XX公司在小区内向本人公开道歉;XX公司在侵权位置公开张贴道歉信,以消除影响;XX公司在小区主人口的侵权位置用喷绘的形式公示道歉信,喷绘尺寸、字数、字体不得小于原侵权内容,以消除影响;XX公司对所有接受了诽谤短信的人,发送澄清短信,以消除影响;XX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

XX公司辩称:刘平系业主委员会成员,其个人信息必然会披露与X的夫妻关系;公开的联系电话的使用人为X配偶刘平;小区住户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在小区内本身就有一定的公开性,而且刘平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已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X的个人信息公布,故X相关个人信息已不能称为尚未公开的隐私,且本方公告的相关内容是针对小区业主,没有超过小区范围,故本方的行为并未侵犯X的隐私权。

【争议焦点】

业主委员会会员将部分业主的个人信息及家庭信息在小区范围内公开,同时将业主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信息进行公示,可否认定业主委员会会员侵犯了业主隐私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清除张贴公告中关于固定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的内容;被告XX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X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该处所指个人信息,即指自然人在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不想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由此可知,自然人的姓名、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在实际生活中,公民的隐私权具有不受任何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性质,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未经公民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未经公民许可即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业主的配偶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业主因物业服务公司将其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公示,而主张物业服务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业主的配偶以小区业主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必然导致业主的姓名以及与其的夫妻关系被公开,业主的姓名、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号码,因其配偶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已主动向小区业主公布,故上述信息已不属于业主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物业服务公司公开上述信息不构成隐私权侵权。但物业服务公司将业主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固定座机电话等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公示,该部分信息不属于业主配偶因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故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将该部分信息进行公开,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构成隐私权侵权。物业服务公司应对其擅自公开业主的个人信息,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人身权法·隐私权·侵害行为·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P0801021)

【案    号】 (2011)锦江民初字第2071

【案    由】 隐私权纠纷

【判决日期】 20110920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码】 C0401++6++SCCDJJ0311C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范薇

【原    告】 X 

【被    告】 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 冯思然 刘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X

委托代理人:刘平,四川天桥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因与被告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隐私权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及配偶刘平居住在锦江区XX1号翡翠城小区一期123单元304号房,被告XX公司为小区物管公司。20115月,XX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为“业主朋友们:根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共同达成决议,于523日发放表决票,但以123单元304业主刘平为首的所谓业主代表以各种理由阻挠发放选票,致使业主大会无法正常召开,此行为侵犯了广大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将再与业委会、街道办协商,力争在短期内召开业主大会,让广大业主行使表决权。如再遇此类业主干扰,我司将向政府部门提出撤场申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请找所谓业主代表”。

20115月,XX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的第二段内容为“公告公示后,123单元304业主X的爱人刘平先生以各楼栋联络人的身份联络了数十名翡翠城一期的业主,阻挠业主大会的进程,导致第四号公告的业主大会的计划工作得不到顺利召开”,公告的第三段有“2011520日晚上,刘平先生联络了20名左右的业主同业主委员会在翡翠城一期会所进行了沟通”的内容,公告所附的部分业主代表名单的第一行内容为“房号:12-3-304,业主姓名:刘平,联系电话:XXXXX XXXXX36852XXXX1131XXXXXX99”。XX公司制作展板发布公告公示在小区的人口,公告第二段内容为“公告公示后,123单元3楼某刘姓业主以各楼栋联络人的身份联络了数十名翡翠城一期的业主,阻挠业主大会的进程,导致第四号公告的业主大会的计划工作得不到顺利召开”。公告的第三段有“2011520日晚上,刘姓业主联络了20名左右的业主同业主委员会在翡翠城一期会所进行了沟通”的内容。

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X。电话号码139XXXXXX36852XXXX1的用户名称为X,电话号码131XXXXXX99的用户名称为刘平。刘平曾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2006年到2009年)委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在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过程中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号码为139XXXXXX36的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被告张贴于楼梯间的“公告”原件,证明XX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公告后所附的部分业主代表名单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和139XXXXXX36852XXXX1131XXXXXX99三个联系电话。

3.被告在小区喷绘的公示照片,证明XX公司制作了展板发布公告公示在小区的入口,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

4.手机群发短信照片,证明XX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

5.手机、座机缴费凭证,证明涉案手机、座机机主为原告,被告公布的信息为原告的私人信息。

6.光盘信息,证明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以及小区保安在小区到处张贴公告。

7.被告提交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正本)、锦江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承诺书、2006331日会议签到表、翡翠城一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及参会办法公告、翡翠城一期首解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公示(第二次)、翡翠城一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会议纪要、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六次会议纪要、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六次会议补充说明、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200646日会议签到表、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公示、翡翠城一期首届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公示(第二次)、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成员联系卡、翡翠城一期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关于筹备组成员组成第一号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名单、第四次业主大会开箱计票工作签到表、业委会写的公开信、邀请业主代表的通知、刘平本人的承诺书、工作纪律、表决流程、表决票送达人员名单、表决票领发表单,证明原告的配偶刘平业委会成员的身份,刘平在作为候选人参加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当选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过程中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号码为139XXXXXX36的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

8.房产证,证明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住所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X

9.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及部分业主的书证,加强印证了因刘平的特殊身份,会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其个人信息暴露。

原告诉称,2011528日下午7时许,原告被本小区的业主告知,被告XX公司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向本小区的业主发送短信,该短信公开了原告楼栋号、单元号、房号。2011528日晚8:30分,原告发现被告在小区的楼梯间和电梯公告栏内,张贴了“公告”。公告内公开了原告姓名、配偶姓名、家庭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原告手机号码、配偶手机号码和家庭座机电话号码。原告夫妇感到“公告”带有严重的威胁意味,遂报警。原告夫妇在110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小区的录像监控室调阅监控录像,录像表明“公告”是本小区身穿迷彩服的保安逐栋逐单元张贴。原告夫妇利用摄像机对保安张贴“公告”的片段进行了录像。随后,原告夫妇前往东光派出所进行了备案。2011529日晚8:30分左右,原告发现,被告将“公告”的内容经电脑喷绘制成长203厘米,宽103厘米的巨型展板,公示在小区的主人口。与“公告”不同的是,喷绘展板中将原告配偶的名隐去,用了“123单元3楼刘姓业主”替代。虽然喷绘展板没有指出原告配偶的全名,但“123单元3楼”仅4户人家,“刘姓业主”只有原告配偶一人,再结合之前的手机短信和公告,可以明确“刘姓业主”是指原告配偶,被告公布的房号系原告住址。2011530日,SCTV-4的记者前来采访侵权事件,被告方负责人面对媒体,公开承认了这是被告方的行为,并认为自己有权实施这样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书面、手机短信形式擅自公布原告的隐私,涉及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大量个人信息,已经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张贴的“公告”,移除公示的“喷绘展板”;被告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在侵权位置(楼道和电梯的公告栏)公开张贴道歉信,以消除影响;被告在小区主人口的侵权位置用喷绘的形式公示道歉信,喷绘尺寸、字数、字体不得小于原侵权内容,以消除影响;被告对所有接受了诽谤短信的人,发送澄清短信,以消除影响;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在小区楼梯间张贴公告公开原告个人信息,及将公告内容制成展板放在小区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将原告配偶姓名及家庭住址进行短信群发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X,其配偶刘平要以小区业主身份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楼栋联系人,就必然会披露与原告X的夫妻关系。139XXXXXX36, 852XXXX1131XXXXXX99三个联系电话的缴费人虽然是原告,但是使用人为原告配偶刘平。小区住户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在小区内本身就有一定的公开性,而且刘平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楼栋联系人的特殊身份,已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原告诉称的包括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与刘平为夫妻关系的隐私信息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布。原告诉称的上述信息已不能称其为尚未公开的隐私,且被告公告的相关内容是针对小区业主,没有超过小区范围,故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姓名、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人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刘平在作为候选人参加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当选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过程中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号码为139XXXXXX36的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因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住所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X,刘平要以小区业主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就必然会公开X的姓名以及与X的夫妻关系。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手机号码139XXXXXX36,因刘平曾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已主动向小区业主公布,故上述信息已不属于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原告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及手机号码131XXXXXX99未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原告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和手机号码131XXXXX X 99为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

XX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原告配偶姓名及家庭住址已向小区业主公开,故XX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内容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及家庭住址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XX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公告后所附的部分业主代表名单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和139XXXXXX36, 852XXXX1131XXXXXX99三个联系电话,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139XXXXXX36的联系电话已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139XXXXXX36的联系电话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但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和手机号码131XXXXXX99未向小区业主公开,XX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开原告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和手机号码131XXXXXX99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XX公司制作了展板发布公告公示在小区的人口,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已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展板发布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XX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的内容及制作展板发布公告的内容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XX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和手机号码131X X XXXX99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XX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其张贴的公告上的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和手机号码131XXXXXX99。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本案是由于被告发布的公告中包含有原告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而侵犯其隐私权,不涉及在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问题,故被告向原告道歉不适合采取原告所主张的在楼道和电梯的公告栏张贴道歉信、用喷绘的形式公示道歉信及发送澄清短信的形式以消除影响,本院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X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XX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开原告不愿公开的电话号码,其侵权行为属于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职务过程中考虑不周、行为不当,虽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轻微,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清除张贴公告中关于固定座机电话852XXXX1和手机号码131XXXXXX99的内容。

2.被告XX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X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3.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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