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第五条(细则):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归纳 在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之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也被纳入监管范围,该等股东被称为特定股东。 因此,若基金在投资目标上市前对其进行了股权投资或作为已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之一,也须遵循减持新规的相关要求和限制。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通过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通过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的5%等。
按照减持新规的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因此,在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中,建议按照减持新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作为投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避免因信息披露瑕疵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1、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首发前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PE等IPO前突击入股的股东 (1)主板上市公司
(2)创业板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超过7%的股权:可以同样的方法类推,可以是(1)、(2)、(3)、(4)等方法加上5%股权的倍数协议转让,意思就是不论多少的股权比例,都可以拆成一个一个5%股权来进行减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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