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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二(二):合同的解除和工程质量

 涂娇娇 2017-09-16

 

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文章,由应旭升律师主笔,旨在用问答的形式回答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文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标准、以物抵债等各个领域。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十一次发表,敬请期待。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1.《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那么发包人可否随时解除施工合同?


解答:我们认为,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未经通知可否径行向法院起诉?


解答:《福建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7条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能否径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之诉?答: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未通知对方为由不予受理。


3.一方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认为合同已解除),只请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法院能否释明告知追加解除合同之诉求?


解答:《福建高院施工合同解答》(2008年第一期)第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已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


审理中查明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请求。告知后当事人仍不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儿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


第三节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纠纷按时间顺序可分哪几个情况?


解答:从时间顺序上看,质量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


⑴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开工日到完工日);


⑵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完工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⑶保修期发生的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合格日到保修期满);


⑷保修期满后的质量问题。


2.如何理解完工、竣工验收、备案、保修几个概念?


解答:我们认为,这里几个概念有区别又有联系。


⑴各自的概念不同,完工是施工方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竣工验收是施工方完工后提交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五方主体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才可办理产权证。保修是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即由施工方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⑵相关联系:先有工程完工,然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进行修复;竣工验收合格的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然后再有保修期。


3.竣工验收可能存在的几种结果?


解答:

 

⑴竣工验收通过(即工程合格),即参加验收五方主体形成一致认可意见。

 

⑵竣工验收不通过(即工程不合格),即参加验收主体未能形成一致认可意见。


4.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应提出反诉还是抗辩?


解答:

 

⑴我们观点:一般而言,如何应对需要看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提反诉,反诉要求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应提出抗辩,要求不予支付或少付工程价款。(简易记忆法:少付迟付是抗辩,修复索赔是反诉)


⑵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9条规定,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的,应如何确定反诉请求?


解答:


⑴我们认为,工程已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诉请方要求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未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诉请方要求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⑵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第3项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该规定表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首先应由施工方自行修复;如果施工方拒绝修复的话,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再委托其他单位修复。


6.工程质量纠纷中,发包人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解答:

 

⑴从横向角度,发包人可将施工单位列为被告,如果其他单位也有责任,则起诉时直接列明或诉讼中追加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为共同被告。


⑵从纵向角度,可将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7.发包人如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解答:发包人应当采用初步举证+司法鉴定的办法。首先,向法庭提交现场照片、工程联系单等初步证据用于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其次,为查明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程度、修复方案和费用等,应申请司法鉴定。


8.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出鉴定申请,其如何明确具体请求?


解答:

 

⑴有无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发生原因,范围,具体分布情况。


⑵诉争工程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


⑶诉争工程修复方案。


⑷诉争工程修复方案的造价鉴定。


9.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法院是否准许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解答

 

⑴发包人所提出的质量鉴定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双方无争议则无需鉴定;

 

⑵发包人的质量鉴定是否涉及专业问题;如果不属于专业问题则无需鉴定;

 

⑶从技术上能否得出鉴定结论。如果从技术上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则鉴定请求劳命伤财。


10.工程质量纠纷中,承包人承担责任方式有哪些?


解答:承包人承担责任方式有修复(含返工、改建等)、减价与赔偿;发包人提供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整改,承包人有权解约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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