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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计划须处理好“老人”、“中人”、“新人”关系

 hx0308 2017-09-18

20153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从国家层面第一次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指导和规范。可以说,《办法》的发布标志着职业年金制度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老人”;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中人”;和职业年金制度实施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这三类人由于缴费年限不同,基金的投资运营时间不同,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不同,他们退休后领取的职业年金待遇必然出现差距,有的可能差距悬殊,从而引起群体内部心理的不平衡,甚至极易引发矛盾。如果不对此加以重视并提前思考应对,职业年金计划很可能会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定团结,结果好心没办好事。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设计职业年金计划时必须处理好“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关系,做到合理、公平、效率兼顾。

一、“老人”的关系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制度自2014101日起实施,凡是在此日期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老人”。针对“老人”的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也就是说,“老人”仍执行老办法,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

二、“中人”的关系处理

在实践中,只要不是一家新单位,就会遇到如何让“中人”获得适当职业年金待遇问题。由于“中人”距离退休的时间各不相同,缴费年限不同,这就必然导致他们退休后领取的职业年金待遇的不同。针对“中人”的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针对“中人”的过渡性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中明确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10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11日至201612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也就是说,2014101日至2024930日之间退休的“中人”,退休待遇将实行保低限高原则,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将不低于老办法的待遇标准,这项规定对他们来说应该是比较优厚的。

2024930日之后退休的“中人”要执行新办法,即这部分人的职业年金基金待遇将取决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由于我国的职业年金是采取基金积累制,职业年金待遇跟缴费年限和投资运营时间呈正相关关系,那些现在年龄为40岁左右的“中人”,在10年过渡期后,就马上面临退休问题,而他们的职业年金缴费年限和基金投资运营年限都不长,这必然导致他们跟过渡期退休的“中人”和30岁左右的“中人”的职业年金退休待遇产生差距,由此引起他们心理不满。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职业年金过渡计划,本文下面列出了三种过渡方案:

第一,单位补贴法。即由机关事业单位对10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领取的职业年金待遇进行补贴。具体做法是机关事业单位规定未来的一个时间点为过渡点(如2029930日),在过渡点之前退休的职工自退休次月起,按实际年限等额分月支取个人账户中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职业年金支取完毕再由机关事业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补贴(如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而2029930日后退休的职工,则按个人账户实际存储额等额分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管理比较简单,没有复杂的公式,职工比较好理解。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未来承担较大的财务压力。

第二,提高缴费基数法。即在2024930日之后退休的“中人”按照距离2024930日退休时间的远近来确定提高缴费基数的幅度,距离过渡期截止日期越远退休,提高缴费基数的幅度越小,反之亦然。这样能帮助距离过渡期近的“中人”快速积累职业年金账户资金,确保2024930日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基本保持一致,不出现职业年金待遇断崖式下跌。

第三,延长缴费年限法。对于10年过渡期后,接近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允许他们退休后,仍可以为其职业年金账户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也相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缴费义务,扩大其职业年金账户资金积累规模,到职工个人想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时再停止缴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机关事业单位需要配套的资金较少。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个人承担的职业年金缴费责任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身退休工资就不高,还让他们退休后再继续为其职业年金账户缴费,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生活质量。

三、“新人”的关系处理

“新人”是指在201410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新人”的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也就是说,对“新人”可采取《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年金缴费方案,“新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并作为“新人”退休后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惟一依据。

总之,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其方案的设计尚需进一步科学规划并厘清制度内部“老人”、“中人”、“新人”的关系,期待职业年金制度充分发挥好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助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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