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D公司委托C公司对某批货物办理出运业务并向A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被告B公司代理被告C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正本提单,但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货物受损严重。原告A保险公司推定货物已经灭失并已实际赔付D公司,遂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 决书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 运输过程中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否免责? 答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主张承运人有过失的,由提出此项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货损是由于船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的,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于C公司过失造成的,因此本案C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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