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支付未成功仍需支付佣金——案例集结: 案例1 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2014年12月15日,卖房人高先生、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之后刘先生未能买成房屋,因此没有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9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案例2 王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广州天河区的某物业,并于当日与业主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定金30000元。同日,王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50000元。但随后王先生投资的股票大跌,为摊低股票成本,王先生又反悔没有交易成功,而是与业主私下进行和解。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王先生讨要了中介费用。 案例3 中山刘先生同样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价值328万元的房子,在三方签订合同后,刘先生又反悔最终没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刘先生讨要近10万元中介费。 案件焦点:是否促成合同签订 在这些案件中,关键点在于中介作为区间服务人,是否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完成区间服务内容。 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 ◆ 提供房屋买卖信息; ◆ 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 ◆ 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 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而在案例一种甲、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原告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且原告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原告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在案例二和三中中介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即使涉案房屋最终没有交易,也不影响卖房者向房产中介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法官释法:《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房产经纪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房屋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在实际中,中介公司一般在其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会约定,如果由于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 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恶意违约,不仅要支付相对方相应的违约金,还要承担全部中介费。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买主还是需要向房产经纪人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只是可以对中介费予以酌情减少,并不是不收中介费。 而大部分律师认为,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客户造成的,他们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房产经纪人可以追要合理的佣金。另外中介公司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会对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房产证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替购房者承担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所以,各位看客们,即使你看不到房产中介的努力与尽心,也不得不看到法律的威严与决心,违约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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