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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堆放杂物导致交通事故,谁担责?

 自由前行s80muh 2017-09-18

2016年10月15日,被告张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遇前方道路上堆放的沙石,张某避让不及,猛打方向盘撞上正在施工作业的周某,导致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疏忽观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无责,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部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致人损害,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本案中,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施工不仅要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还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然而施工单位未设置任何醒目标志,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也未及时清除堆放在路边的沙石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作业单位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因为行驶速度过快,疏忽观察而未发现堆放的沙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施工人员受伤,应当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本案中周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道路施工单位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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