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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面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变革该如何抉择?

 anyyss 2017-09-20

来源:正义网;作者:乔泽华、张勇。原标题: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履职转变。转载用作学习,深表谢意。



编者按: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外界对其详细了解甚少,部分人员认为司法警察就是个辅助工作,打打杂而已。其实不然,在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办案中,很多地方司法警察可谓检察机关办案的骨干和主力,虽然很多人员是司法警察编制,但是他们却从事着与侦查相关的很多工作,一些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人员可谓是办案的行家里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众所周知,因为身份的限制,司法警察并不在转隶的范围之内,即使长期实质上从事侦查工作也无法转隶。其实,监察委员会办案既需要男性,也需要有经验肯吃苦的男性,特别还是办案能手的男性(这里没有歧视女性的意思)。因此,对于具有很强办案能力和强烈从事反腐败工作意愿的司法警察人员,在转隶时应予以适当考虑,可以通过特殊人才特殊对待或者统一考试等适合的方式,将他们中的人员有条件的列入转隶范围,当然,这也是编者个人的建议。


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意味着改革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将剥离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其之前的职能定位势必不再适应今后的检察工作,其履职的内容和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本文旨在分析检察机关法警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顺应改革潮流,转变司法职能,肩负双重使命,顺利走上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发展之路。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但却是专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是使用特殊的强制方法来维护人民检察院场所纪律、工作人员安全的有关工作人员。 

  

(二)特点 


双重特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即是警察警种之一,就应具备警察的一般要求和特征,受司法警察有关部门的管理。同时,由于其专属,理应同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职责的专属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其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其他警察所不具备的,具有专属性。 


履职的从属性。2015年6月份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司法体制改革也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这就表明,司法警察的职权具有从属性。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履职内容和方式的冲击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原有职能主要分为三大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紧缺,司法警察的上述职能规定也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因此,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而对批捕、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的配合、服务少之又少。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渎捡、预防部门的剥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将大大削弱,与之相对应司法警察的职责也将消失,司法警察的服务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需要适时调整和转变服务方式。 

  

三、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服务方式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定势,面对改革形势,作为检察机关专门武装力量的司法警察,其工作应适时向司法性、监督性方向转变,调整工作职能,为检察机关工作保驾护航、排忧解难。具体可以向以下几个方面转变: 

 

(一)协助调查取证和自行侦查工作 

  

有人认为,反贪、渎捡、预防部门从检察机关剥离后,司法警察的辅助侦查职能也将随之取消。笔者认为不然,因为检察机关内的民行、监所、批捕、公诉等部门依然具备对一定案件的自行侦查权,如民行部门拥有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批捕、公诉部门有对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权,同时还有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权,而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警察理所当然的可以协助上述部门的检察人员补充侦查、调查取证,所以司法警察的辅助侦查职能不会消失,只是服务部门和服务重心发生了相应变化。 

  

(二)加强对批捕、起诉部门讯问、询问工作的配合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需要传唤并询问证人,此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在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讯问和询问,保证犯罪嫌疑人、证人及检察人员的安全,以确保案件能够安全、顺利的交付审判。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加强与批捕、起诉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助完成讯问、询问工作。 

  

(三)强化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保护功能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具有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职责。但是,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人员少、精力有限、多数人员在编不在岗等原因,实践中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调查取证,看守、押解、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保护职能则相对缺失。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及检方重要证人出庭的安全保护职责,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加大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的保护力度,让司法警察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坚强后盾。 

  

(四)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新课题。为有效提升处置能力,司法警察应加强训练,增加精良装备,增强执法能力和警务保障能力,提高综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为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开拓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 

  

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的司法主体,可以参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条件及时监督检察人员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因此,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发展成为检察机关履职工作中重要的内部监督力量,与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一起,共同组成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效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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