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现实中,很多没有书面借条只有转账凭证的债权人经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债务人,但是否该类案件都能构成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如何识别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今天,小编就带你揭开不当得利的神秘面纱,看看wuli浦东法官怎么说。 老张 女婿,昨天我看中一辆车,可是最近手头有点紧,你能不能帮我把购车款先垫上? 没问题,我明儿就替您付给4S店。 小王 老张 嗯嗯,等我有钱了就还你。
老婆,要不要老丈人写张借条? 小王 小张 不要了吧,自己人多不好意思啊。 也是。 小王 (一年后,小王和小张离婚了...)
赔了夫人又折钱,感觉受到了一万点伤害。我得把购车款要回来! 小王 老王 儿子,他们没有打借条,钱还要得回来吗?
我可以告他们不当得利! 小王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本案构成不当得利吗?
不当 得利 VS. 民间 借贷 法官表示,现实中,很多没有书面借条只有转账凭证的债权人确实经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债务人,结合审判实践,该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原告向被告转移系争款项的事实是确切无疑存在的; 其二,原、被告多为亲戚朋友、生意上的伙伴、恋人等较亲密的关系; 其三,被告否认存在借款关系,或者称借款已归还,原告既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又无被告出具的字据,举不出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故就以不当得利为诉由告至法院。 然而,这种做法有时并不明智。 概念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 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 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贷款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审理对象与审查重点 不当得利 原告转移款项是否无法律上的原因才是法院审理的对象。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 当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是法院审理的对象。 本案审理的要点便在于:老张获得利益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待证难点一般都在于获益结果是否无法律上的原因,常见情形如原告误认债务所进行的非债清偿,或为客观上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合同支付价款等。 “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众说纷纭: 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立场,“无法律上原因”是原告(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发生要件,所以原告应对此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证明责任; “无法律上原因”在性质上属消极事实,因此要求原告就此证明并不合理,基于“证明难易”、“与证据之距离”、“当事人公平”等观点,应由被告(债务人)就其所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应当区分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由请求人证明对方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而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由被请求人证明其受益“存在法律上原因”。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上述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裁决结果难以一致。 笔者观点:我站观点三!应区别对待。如一味地将举证责任指定给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则难免会产生偏颇。 给付型不当得利 由请求人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人应当举证其系基于何种错误认识(如误认债务所进行的非债清偿,或为客观上不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支付价款等)而作出给付行为。 其次,在给付错误的情况下,请求人所作出给付行为仍然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原因(消灭债务、取得债权、赠与等),只是因上述法律原因发生错误或缺失,才导致给付利益缺乏原因而产生不当得利。故而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更具备证据保留的便利性,“无法律上原因”也就更容易被证明。 最后,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者作为财产的最初控制者,若因自己的过失没有保留证据,亦应承担违反谨慎义务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将举证责任归于被请求人。不当得利的发生在该种情形下并非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是因为某些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等情由,此时再让请求人举证排除各项原因的合理性,则明显加大了请求人的举证难度,容易导致程序和实体的不公正。 本案小王主张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因此,小王应当对“无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小王应当说明垫款的原因法律关系,并证明该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事实。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垫付车款的事实并无争议。审理中,被告向法庭出示了其后续将垫付钱款归还的证据,之后,原、被告双方于庭审辩论的焦点已变为垫付钱款有无归还。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本案实为原、被告基于姻亲关系的信任达成的口头借贷合意,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老张获得利益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故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老张返还钱款无法获得支持。 原文作者:陆申甲、韩春琴(开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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