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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败诉,诉请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析

 彭友来律师 2020-04-21

裁判规则汇编

2019/3/26

前言: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形,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款项等,但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未获法院支持,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借款,企图通过主张被告取得该款项无合法根据,试图以此由被告承受举证负担。但在实务中举证责任并不因选择不当得利案由而发生转移的效果,原告仍应遵从不当得利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证明其给付欠缺给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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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对受益人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要旨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与简毅飞的答辩意见,本案再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简毅飞是否应当向曾新华返还500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受有利益(包括积极的得利与消极的得利);二是他人受损害(包括既存财产的积极减少与可增加财产的消极未增加);三是受利益与受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原因,即无法律上之权利依据。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要件四,即受益人之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依其内在根据,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个基本类型。前者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后者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案中,曾新华自主地将涉案的500万元给付简毅飞,因此,应当按照给付型不当得利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通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认定应当遵循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请求人对受益人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1.请求人的损失是因为自己的给付行为而引起的,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理;2.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的财产都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要求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权利人谨慎地处分财产;3.出于对现有秩序安定性的维护,对于受益人既有的财产占有状态,应当首先推定为合法占有,请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占有状态,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关键即在于要件四,如果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请求人则可以在缺乏证据的情形下轻易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由受益人承担举证的风险与负担,甚至规避其他应由主张人举证的案由,不当得利之诉可能被滥用。

案例解读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应由请求人对受益人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在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未达到证明标准情形下,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502/52:218)

案例来源

曾新华因与简毅飞、曾钧不当得利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同旨参见张海峰与黄宏斌、侯小英不当得利纠纷复查与审判监督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06号民事裁定书】: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2

-THE SECOND-

      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本案先有一方的给付才有另一方的受付,认定有无合法根据,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原告在以借贷关系起诉遭败诉后,转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起诉,并不当然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行为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被告关于诉争款项系还款的反驳证据虽然不充分,但该举证不能的后果仍应由原告承担。现原告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没有提供有力证明,就不足以认定被告取得该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解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有三个要件:第一,有一方获利;第二,使他人受损失(一方获利与使他人受损失需有一定的必要关联);第三,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的前两个要件属积极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对此事实均是有能力证明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毫无争议的。但是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是一个消极事实,一般我们往往认为该消极事实应由否认其存在的对方来证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正是在于该由哪一方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证明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得利,就必须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进行举证,即对不当得利的三个构成要件均具有证明义务。一般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没有合法根据要件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义务。---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扩展解读:一般认为,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一般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 2936 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655号民事判决书】,但由于原告曾提起过借贷诉讼,所以法院会对第二次诉讼持否定评价。

案例来源

蔡某与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

3

-THE THIRD-

在给付原因无法认定、未查明之前,不能有责推定为无法律上原因,受损人有责任证明对方得利无法律根据。

裁判旨要

现林家德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对本案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往往是一种消极事实,举证较为困难。但结合本案事实,林家德自始至终以及新提交的(2013)思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都在证明其给付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且林家德的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非常明确,说明林家德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正确。至于已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虽然该判决因林家德主张债权依据不足,其诉请被驳回,但依据该判决结果并不必然推定出林家德的给付行为欠缺意思表示。只是基于现有证据,林家德的给付原因无法认定,在给付原因未查明之前,不能有责推定,直接视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林家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缺少足够证据再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林华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案例解读

基于给付是有意识、主动实施的行为,因此原告作为使财产发生转移变动的民事主体,应对给付原因或目的进行举证,以同时证明自身给付原因的欠缺及对方取得利益的不当性。在预期目的不达及目的消灭类型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因被告取得利益时具有合法根据,但此后合法根据消失,故依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还需就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04月01日07版

扩展解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我国多数学者皆认为应由请求权人负担所有请求权成立要件(包括“获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参见刘言浩:《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李宇:《民法总则要义》、崔建远:《债法总论》等】

案例来源

林家德与林华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32号民事裁定书

4

-THE SECOND-

原告主张存在不当得利的,应当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承担举证责任。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单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进一步举证,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裁判要旨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主张其基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转账100万元给被告,被告拒不出具借条,亦不返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因被告系基于合法渠道即通过银行转账取得100万元,原告应对于被告取得该款1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

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


案例来源

王秀娟诉吴晓东不当得利纠纷案,福建泉州中院(2012)泉民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案例汇编小结

      基于以上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分析,团队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使不当得利成为当事人在缺乏其他请求权基础时模糊债之构成要件、规避举证责任规则的案由。建议在出借款项时务必签订好相应的书面材料并保存好书面原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录音、录像作为辅助性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却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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