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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九期: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

 律师戈哥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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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2年12月18日,远洋宾馆与樊迎朝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樊迎朝向远洋宾馆转购12套房产,总价款为185412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完毕。洛溪地产将樊迎朝所购的12套房产全部交付给樊迎朝,并按樊迎朝的要求将其中602房转到史三八名下。樊迎朝购买包括案涉房产602号在内的房产后,进行了装修,并一直由其管理使用。史三八从来没有使用过案涉房产。

史三八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起诉樊迎朝的弟弟樊建朝侵占案涉房产。同时,樊迎朝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本人系案涉房产602房的真实权利人,要求判决案涉房屋602房归其所有,并将案涉房产602房过户至其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涉诉房产的购房款确由樊迎朝支付,但在樊迎朝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史三八曾就涉诉房产的物权归属进行过约定的情况下,也只是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对樊迎朝要求确认其为涉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并要求史三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樊迎朝的诉讼请求。樊迎朝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樊迎朝对不当得利要件的成就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樊迎朝主张史三八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导致自己在案涉房产购房款上受有损失,应先对史三八“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进行合理说明。二审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该案进行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第一,史三八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未支付房款,故而构成不当得利;第二,樊迎朝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与此相对应,史三八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樊迎朝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的关键,史三八能否证明其向樊迎朝支付了购房款。二审法院认为,樊迎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史三八“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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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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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我们都知道这是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的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义务或责任,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主张的事实根据不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那他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败诉。举证责任是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讲裁判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的根据是事实,这个事实当然是法律事实。如果从诉讼原告的角度来讲,法律事实就是他的请求权基础,根据什么你才提出请求,你提出这个主张的事实根据是什么?哪些事实、哪些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只有能举证证明这些,你的这个主张才有根据。

关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确立了一个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一项制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还有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的问题,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法院事实查不清的时候,真伪难明的时候,这时候由谁来证明,这就要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以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利,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时应该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责任规则的一种例外。这里讲的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司法解释没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时候,才由法官来分配举证责任。法律如果有规定,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这个法律规定,既包括程序法的规定,也包括实体法的规定。一些实体法规范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由另外的一方来举证,这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举证责任倒置”。我们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两个最典型的例子,一是过错的证明,一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比如说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必须要有什么?过错,过错谁来证明呢?当然是由原告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才构成侵权行为,可是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不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把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给了被告,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大家都知道,我们侵权责任中,无论是什么样的侵权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要件就是损害和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是任何一个侵权责任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无论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要求或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你必须证明你这个损害是被告行为造成的,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客观事实当中因为某些原因、某些情况,由原告去证明因果关系是很困难的或者是缺乏可能性的,而相对来讲,被告更具有能够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能力,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来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中就规定了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污染环境一方、破坏生态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你如果不能证明不具有因果关系,那就推定你是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就成立,这是实体法上的规定。在程序法上规定有一些情况下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时候,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下面的规则来确定,一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你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你主张法律关系成立,那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比如说侵权责任关系,你要举证侵权行为存在,这个是基本事实;你说我们之间有合同关系,那你要证明合同存在。二是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损害、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讲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了你要承担举证证明哪些事实引起了变动。同样的,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了下列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这个不需要证明,都是客观存在的,谁都知道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大家都知道,那就不需要证明了;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就是我们前面讲的,像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更重要的是过错的客观推定。比如说我们讲到医疗损害中的过错,法律明确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认定为过错,比如说你没遵守诊疗规范,你只要有这个行为,就有过错,这就是过错客观推定;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这是事实推定,你会这样做,不需要我来举证证明。比如说刚才这个案例中的介绍没全介绍清楚,其中有一个法院在认定史三八取得的房屋是不是赠与的时候,法官推定双方之间不可能是赠与。这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出的事实。你可以推定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把一个房屋赠送给另外一个人,不会成立赠与,这就是一个推定;

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这个案子中二审法院认定是一个不当得利案件,认定不当得利纠纷的是哪个事实呢?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了史三八取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案子,最初争议的是一个确权纠纷,就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是应该给樊迎朝,按照物权法或者民法典规定来讲,要求确权的时候,应该首先明确这是登记错误,应该先到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登记的要求,你证明登记错误,登记机关根据你提供的证据,你买的房子怎么登记错了,因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更正的时候,或者史三八同意更正的时候,更正过来就完了。现在史三八肯定不同意更正,法院的看法是,樊迎朝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登记是错误的,所以登记机关可能会不给他更正,不给他更正登记他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15日之内向法院提出确权请求。这个案子如果往外引申,设想如果在他们提出不当得利的时候史三八把这个房子卖了,办理了过户手序,第三人肯定取得产权了,那就可能更复杂了,就可能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现在的返还范围22万加利息。如果他卖了40万呢?但是法院前面的判决已经认定了史三八是取得了物权的,所以你就不能再去证明他没有物权,只能说存在物权;

六、已经发生法律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七、已经有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但是无论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还是发生效力的裁决。还是生效的公证文书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推翻,你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的时候,你可以推翻这些文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所以我们在掌握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时候,你证明到哪一步,哪些事实你不用去证明,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的这些规定,当然,民诉法正在修改,证据规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是一个不当得利的案件。不当得利大家都知道,作为这样一个事实,不当得利事实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一方的得利和一方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一方的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任何利益的取得必须要有正当的根据,有合法的原因、合法的根据。如果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你得到的利益就是不正当的。这个不正当是社会财产关系变更中发生的不正常的现象,为了纠正这种现象,法律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利的一方返还所得到的利益,得利的一方应当把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这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当然具体实践中,比如返还范围,根据得利人的主观状况会有所不同,这是不当得利的内容,我们不讨论。

我们讲谁来举证证明不当得利呢?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谁主张不当得利谁就应当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受损害一方主张构成不当得利,你应当负责提供证据,提出证据来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要证明对方得到利益了,要证明自己损失了,要证明损失跟对方得到的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还应当证明对方得到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是正常的证明规则。但是由于不当得利这个法律事实构成四要件的证明难度不同,对不当得利这个事实中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就有不同的分配方式或者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方式或做法。第一种做法就是由受损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得利的一方得到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种主张的理由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为你受损人主张对方是不当得利,你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你当然就要证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根据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这是一种观点。我们这个案子里,二审法院基本就是采取这样的观点,因为你证明不了人家没有根据,你就败诉了。

第二种做法是由得利的人来证明他得利是有法律根据的,你证明不了你有法律根据就推定你没有法律根据,你就败诉了,主张这种做法和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这个事实属于消极事实。作为受害一方是难以证明的,有可能证明他是有法律根据的是得利一方。所以基于证明的可能性和双方的公平,就应当由得利的人就他的得利原因的成立予以证明,我为什么得到利益?我有根据,如合同履行等,相对来说他容易证明,这是根据证明的可能性来分配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这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根据不当得利类型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得利是有不同类型的,按照现在的民法典,不当得利大的方面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给付型,由一方给付另外一方给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一方的给付行为发生的,这是给付型的,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应该由受损人就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来负举证责任,因为是你给的,所以你证明给付是没有根据才行,比如说给错了,认错人了,或者给付原因原来存在后来不存在了,本来要履行合同,结果合同无效了,给付原因不存在了,给付目的达不到了,这些都是证明对方取得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你可以证明。

另外一种是非给付型,作为非不当得利,因为不是基于受损一方的给付行为而发生得利行为,这种情况下由受损人来证明得利没有法律根据比较困难,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得利人来证明他得到的利益是有法律根据的。

主要是有以上的三种观点、三种方式。还有对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哪些情况下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也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根据谁支配这个利益,由谁来证明。这几种观点应该说都是有道理的,相对来说,我觉得第三种处理方式比较适当,区分给付型和非给付型。给付型,由受损一方承担证明责任;非给付型,由得利一方来证明可能比较合适。

举证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你提供证据,对方也会提供证据来进行反驳,这是一个整体的举证活动。一般来说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出证据之后,对方提供反证,反证并不要求足以推反这个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它只要能够动摇法官的心证就可以,法官这时可能就会怀疑了,这个事实是不是存在啊?只要能发生这样的怀疑,这个反证就够了。

刚才主持人讲到本案的裁判意义,就在于确定了说在不当得利要件事实不明时,何方来承担败诉风险。实际上谁承担败诉风险,就是由何方来承担准证明责任的问题。你承担了举证责任你证明不了的时候,你就败诉,就有风险。这个案子中涉及到的对得利的一方得到的利益是不是有法律根据的,由谁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一审的判决,它实际强调的是由谁来证明得利是没有法律根据,是由得利的一方来证明的。这个案子中是由得利的一方来证明我觉得它给我们一个提示;为什么这个案子由史三八来证明他得到的利益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买的这个房屋,付款还是没有付款。这是这个案子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我们不要认为任何情况下得利人都要证明他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恐怕不能这样来理解。这个案子争议在于史三八买了房子,你付没付款,史三八说我这是买的房子,我不是不当得利的,樊迎朝说这个房子不是你买的,你没付款。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产不可能是赠与,只能是买卖,买卖就涉及到是否付款。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整个的12号房屋是樊迎朝付的款,史三八你有没有向房屋原来的出卖人付款,那么是否向樊迎朝付款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这里。

二审法院认定樊迎朝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史三八没有付款,而是否付款这样的事实。谁才具有证明能力呢?付款人。收款人只能说我没收到款,他还能提供什么证据,这是个消极事实,我就是没收到款,我还提供什么?让收款人证明显然不合理、不公平。相对来讲,付款人会有证据证明你付款了,你有通过银行系统转帐的记录,有支付凭证,你通过别人代交的,应该有证明人吧。 这个案子中,最高法院认定谁就这个事实负举证责任呢?法官认为应该是当时被告史三八,被告要证明你付款的这样一个事实。法院通过事实认定史三八没有支付凭证,史三八认为是交给了另外一个人,由另外一个人交的,并提供了证人,但证人证明不了,那史三八就要承担不能证明自己付款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一个不利后果,那只能认定你没有付款。那你没有付款,你取得房屋就没有法律根据了,就构成了不当得利。你把应当付的价款加上利息支付给原告。这是这个案子中整个举证责任的一个分配情况。大家一定要注意最后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在付没付款上。付没付款构成了有没有法律根据的一个事实。付款了就有法律根据了;没付款就没有法律根据却得到利益,而这个利益就是你取得了房屋,房屋所有权具有物权性。而有些事实,比如在前面确认物权的诉讼当中,法院已经确认的一些事实法院不需要再去确定。就这个案子来讲,不当得利的事实证明主要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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