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止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第二审。而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裁,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有些案件的裁判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2)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国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⑴便于当事人,减少诉累; ⑵有利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 ⑶审判监督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1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参审制:大陆法系国家,即参与事实又参与法律适用 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1只适用第一审程序; 2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对于哪些案件适用、哪些不适用,由法院决定; 4审判员与陪审员人数比例,由法院决定; 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 13、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了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1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 b、著作权纠纷案件; c、海事、海商案件; d、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15、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4)协议管辖须用书面形式约定,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7、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下列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8、管辖权转移 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民事诉讼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便于或有利于诉讼,对级别管辖所规定的变通措施。实现管辖权的转移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包括了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 19、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0、诉讼担当 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作为当事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和司法实践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在有关被管理的财产发生的诉讼中,该第三人可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从而成为诉讼担当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死亡公民人格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诉讼实施权由其继承人行使; 2)侵犯胎儿继承权的,由胎儿的母亲行使诉讼实施权; 3)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以及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由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 回复“00”下载考研新手大礼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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