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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交易规则

 遥想呼应 2017-09-23

 By Bart


分步交易规则(Step Transaction Doctrine)源于美国税收司法规则(Judicial Doctrines),这个判例法规则经常见于企业重组税收争议案件中,但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免税重组。

 

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企业重组税收制度中也予以吸引和采纳,具体条款体现在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中,分步交易规则在59号通知中是这么表述的:“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在59号通知发布前,想必很多人包括税法专业人士可能都没有听过这个判例法规则。

 

在学习这个规则之前,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分步交易?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目标公司是S,A是目标公司S唯一股东,收购公司是P。P计划股权收购S,P与A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1月1日,P收购A持有的S公司股份的30%,2017年12月31日,P收购A持有的S股份的30%,两次收购P公司支付的对价都是其自身股份。P与A在2017年发生两笔交易,如果分别进行处理,两笔交易都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或适用要求,即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的股份须达到目标企业股份的50%这个要求。但如果把P与A进行的两次交易合并为一件交易,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0%,超过了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的收购比例达到50%这个要求。如果把P与A之间在2017年进行的两次交易看作是一揽子交易,那么发生在2017年1月1日的交易就是整起或整件交易的第一步交易,2017年12月31日发生的第二笔交易就是整起交易的第二步交易。

 

出于利益考虑,有时候纳税人会主张适用分步交易规则,也就是说要求税务局把两步或多步实施的交易看作是一揽子交易,就全部交易适用税法,有时候纳税人会反对适用分步交易规则,也就是说要求税务局把分步实施的多笔交易看作是彼此不相关的独自成立的多起交易,分别适用有关税法进行税务处理。

 

就前面所举例子而言,如果A与P希望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他们就会主张适用多步交易规则,如果不希望,他们就会主张他们之间在2017年发生的两笔交易是互不相关的,进而要求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对两笔交易分别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允许P与A将两步实施的交易整合在一起,合并进行税务处理,这就叫适用分步交易规则,如果不允许,就叫不适用分步交易规则。谈什么是否符合分步交易规则似乎在逻辑并不成立。

 

分步交易规则是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形成的。免税重组适用条件往往会非常苛刻,如营利事业连续性规定,在某些案例中,收购方不可避免地改变目标公司原来的经营活动,这就必然会导致对重组交易进行征税处理。为达到交易获得免税处理,一些聪明的纳税人便会琢磨一些变通办法,如将免税重组适用条件禁止做的事项安排在重组进行前或重组进行后去实施,试图规避免税重组适用的消极条件。

 

但现实情况是,对于重组交易,在交易环节上美国税法规定得相当灵活,但在交易的前期与后期税法规定却相当严格;就是说,税法对于重组交易环节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重组交易进行的前期与后期。

 

现举例说明什么是分步交易规则。现有一股权收购协议,协议规定了两笔交易:一是P公司拟以自身股票对T公司进行股权收购,T公司公允价值100,作为收购对价的P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也是100元。二是P公司股东须于收购完成后一年内以现金100,从T公司股东手中购回作为收购对价的P公司股票。

 

假设协议中收购交易符合免税重组的其他适用条件,对于这个协议所规定的两笔交易,若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各方纳税人可以主张按免税处理;但若是把协议中的两笔交易看成是一揽子交易,任何一个常识健全的人就可以合理地推出,二笔交易的最终结果是T公司股东取得的对价是现金,而不是纳税人所宣称的收购公司股票。

 

如果大家对这个道理还不清晰的话,大家可以联想一下前期网上炒得很热的关于强奸与轮奸的话题。这么比喻太低俗,但话粗理不粗,如果网友通过这个比喻搞清了什么时候应该对数笔交易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什么时候应该合并处理,笔者低俗一回也是值了。

 

当法官认为纳税人进行的数笔交易需要合并在一起,应该就对数笔交易的最终结果适用税法时,其依据的就是分步交易规则。

 

深层次观察分步交易规则,我们也可以在它的骨子里发现经济实质的影子,分步交易规则肯定的也是税法结果应系结在交易的经济实质上,而不是交易的形式上。

 

分步交易规则是Step Transaction Doctrine的直译,国外将为达成一个商业目的、分步骤实施的一揽子交易称为多步交易(Multi-step Transactions),分步强调的是一揽子交易实施的先后次序,分步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对内在关联的数笔交易整合在一起予以税务处理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分步交易规则不一定必然导致企业重组作征税处理,有些情况下适用分步交易规则反而会有利于免税重组条件实现。如某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收购企业一年内分两次收购被收购企业股份,第一次收购被收购企业股份的30%,第二次也是30%。这两笔交易如果分开处理,每笔交易都不符合免税重组适用的比例条件,如果将两笔交易合并在一起看,就符合税法规定的50%收购比例条件了。

 

讨论至此,我们可以注意到既不能说分步交易规则是免税重组适用的积极条件,也不能说它是消极条件,类似免税重组需要符合分步交易规则的表述都是不明就里的错误提法。

 

是否适用分步交易规则常常成为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争执焦点,有关该规则的涉税判决更是屡见不鲜。围绕是分步交易原则的适用,美国判例形成了三个测试方法,分别是具有约束性承诺测试(Binding Commitment Test)、彼此独立测试(Mutual Interdependence Test)、意图测试(Intent Test)。

 

有兴趣深入研究的网友可查阅以下相关资料,点击CLARIFYING (OR IS IT CODIFYING?)THE “NOTABLY  ABSTRUSE”: STEP TRANSACTIONS,ECONOMIC  SUBSTANCE, AND THE TAX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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