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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几种情况医方是免责的

 yuanhuayang 2017-09-23

在临床工作中,医生履行责任与患者需求和观念存在误解和错位的现象,易发生医患纠纷。在医患纠纷发生时,医务人员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在第二届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者论坛中,来自法律界和医学界的专家们齐聚一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丽华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是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针对不配合、拒绝合理诊查的患者,医务人员要书面告知其病情,拟实施的检查或诊疗措施,让患者签字;书面告知拒绝上述措施的风险或后果,让患者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


第二种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紧急情形下,医院注意仍要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实践中尽到基本的合理诊疗义务,这样即便发生损害,也可免责。


第三种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此时,医疗机构仍要尽其基本的诊疗义务,明确诊断、合理诊疗,给予患者基本的诊疗、护理和人文关怀,才能避免纠纷、免除责任。


此外,不可抗力、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法律规定等情形,即便患者有损害,也属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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