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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與宗教

 A芝兰之室 2017-09-24


 

世界主要的宗教幾乎都將音樂安排於宗教儀式當中,以作為紀念、讚美、歌頌神或者其他特殊的宗教目的。早期某些學者認為,在整個人類文化體系當中,與音樂關係最為密切的當屬宗教。音樂學者納德爾(Nadel)更具體的提出,音樂的起源就是為了人與超自然界(supernature)的溝通而形成,由此可以了解音樂在宗教儀式中的重要性。然而談到音樂的宗教功能時,音樂的功能決不只是將音樂放置於某種宗教場合,使之成為宗教儀式的一部份而已,而必須使音樂維持特殊效能,以符合此一宗教的需求。甚至,我們也可以說音樂是一個宗教文化的小宇宙(microcosm),它能夠反應一部份宗教的結構、型態與思想。因此,宗教的音樂觀往往也影響音樂在宗教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進而決定宗教音樂與儀式型態以及樂曲結構與發展方向。

        綜觀人類的歷史,宗教的經文幾乎都是用唱誦的方式流傳,而不見得是用文字寫下來的。幾乎在每個宗教傳統裡,宗教行為都會與音樂有相關。佛教中的比丘與比丘尼每個都是唱誦經文的能手;薩滿教(Shamanism)的靈媒每個都是鼓手和舞者,基督宗教與伊斯蘭蘇非主義(Sufism)大多將音樂作為與聖靈世界溝通的媒介。幾個世紀以來,神父、僧人和其他神職人員都唱誦著基督教的讚美詩歌、佛教的經文、伊斯蘭教的祈禱文、印度教的祭文以及其他宗教儀式的宗教儀式音樂,而這些儀式音樂也往往是世界主要宗教儀式的基礎。



 

宗教音樂的共通性與多變性

        包含在宗教傳統裡的宗教音樂,其價值、用途、型態與宗教傳統都一樣多元化,也都與其個別文化傳統有關。基督教禮拜儀式的音樂通常特別都具有「歐洲」風味,就如同印度教的虔誠音樂也都具有「印度」風一般。這兩種宗教音樂都使用了各自文化中的聲音、形式、樂器,同時也對其地區整體音樂文化作出極大的貢獻。雖然說音樂就如同宗教一般可以超越文化的限制,但是依索比亞(Ethiopia)和西藏的宗教音樂系統則與其文化下的非宗教音樂有著很大的區別。

        宗教音樂系統也常常拓展延伸而跨越文化的國界。舉例來說,伊斯蘭教將其宗教音樂延伸到了亞洲、非洲、歐洲地區。而在北美印地安傳統裡,「鬼舞」(Ghost Dance)與「仙人掌膜拜儀式」(PeyoteCult)就為兩個完全不同的民族搭起了一個音樂性的溝通橋樑。其他眾所皆知的宗教音樂還包括了猶太教、基督教、佛教、西非和拉丁美洲的民俗宗教音樂。除了這些宗教體系的音樂之外,還包括了亞洲薩滿的擊鼓音樂和吟唱,這種音樂成為了薩滿教的傳統,而這項傳統廣及斯堪的那維亞半島到喜馬拉雅山脈,甚至擴及到美洲;中亞與東歐的史詩歌曲,這種歌曲是源自於詩人即興重組神話傳統的歌曲片段;東南亞的銅鑼樂器合奏,這種音樂與宇宙論和曆法的象徵和功能有關;而可能是印歐民族古代獻祭的歌曲與典型的四度音階系統有關,其範圍從印度擴及到希臘。從以上的例子來看,宗教音樂往往並同時具有完整宇宙觀與數學法則,而這些音樂也都呈現出中國、印度、希臘間的音樂概念,甚至藉由宗教的傳播連結各地區、國家音樂之間的關係。



        宗教音樂除了共通性是其特徵之外,多變性也是其特性之一。舉例來說,基督教音樂不僅僅包含了格利果單旋律聖歌、帕勒斯提納(Palestrina)的彌撒曲、新教聖歌、巴哈的清唱劇,也包含了俄國東正教聖歌的低音共鳴、希臘東正教聖歌的華麗曲調、依索比亞土著頌揚神的打擊舞曲、甚至是台灣原住民的傳統歌曲。在後殖民時代,基督教音樂融合了西非的音樂節奏、印尼爪哇木琴樂團清脆響亮的音樂、也融合了搖滾樂團的重節奏和電子曲調,而這些現象往往與不同社會及時代複雜的文化體系有關。事實上,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他討論有關宗教音樂及其文化背景的文章,在大多數的文章中也能夠呈現出宗教音樂的共通性與多樣性。

 


從宗教觀點看音樂

        既然宗教音樂連結了宗教與音樂兩種文化體系,我們很難避免的必須從宗教的觀點來看音樂。舉例來說,一般人對音樂的定義可能是「人類創造出來的聲音」,這項定義卻跟一般的宗教信仰相抵觸。宗教人士相信音樂不是人類創造的,而是神創造的。對那些用傳統宗教思想觀念規範音樂的人、或是那些認為音樂是由神或惡魔創造出來的人而言,「音樂是由人類創造出來」的主張似乎對他們來說,一定就是源自於西方唯物主義中的武斷說法,然而這種主張對於非宗教人而言才是符合科學中立的。

        然而在我們常用的字典裡找到的音樂定義:「聲音的藝術」,這定義也是隱含著民族主義與宗教的意涵。在很多宗教典籍裡的記載中,音樂並非是一種藝術的表現,而是比較像是可以產生實際效果的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傳頌宗教故事裡的內容,這種技術在打獵時可以吸引獵物上門、增加穀物產量、治療疾病、與天界溝通、祈禱、並能控制感受心靈層面不同的階段。雖然說藝術美對這種技術的完整性來說是可有可無的,但是自我表現(self-expression)與呈現宗教的觀念反而是這種技術主要的部分。


        音樂是一門藝術的概念則隱含了歐洲後期的思想體系,這思想體系以自我表現和個人主義的權力為本,源自於希臘以及基督教、猶太教共有的概念自我、本質與靈魂。在某些宗教傳統裡,音樂是與個人本質、靈魂的每個概念相對立的。為了表達出這個世界沒有自我本質的東西,有某一部份的佛教典籍將音樂視為短暫性、和有制約性因果關係的延伸,而音樂也往往取決於外在因素的影響。從另一方面來看,現在西方學者傾向認為,音樂(這邊的音樂指的是那些不摻雜任何目的的音樂形式)在根本上是獨立於外在的因果關係,這些學者畫了一道很清楚的界線來劃分「音樂外」(extra-musical)的元素,像是象徵、功能、目的等等,以及清一色都由曲調結構所組成「音樂」本身。儘管這種絕對音樂(absolute music)的概念,強調對音樂形式本身的追求,但這種音樂概念似乎反映了歐洲後文藝復興時代的宗教概念每個個體裡都包含著自主且不可侵犯的靈魂。這種音樂概念也反映出後封建時代個人創業自由的經濟概念。而這似乎也跟佛教中將音樂視為短暫性、和有制約性因果關係的延伸有所關聯。




作者:蔡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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