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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如清泉石上流——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评述

 QT大叔 2017-09-24

2017年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及继承法,其评述如下:

一、分值分布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在卷三中的分值为64分,其中单项选择题22分,多项选择题30分,不定项选择题12分。在卷四中的分值为22分。合计86分。较之于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77分的分值,2017年民法部分的总分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在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中,上述86分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合同法        38分

民法总则    16分

物权法        13分

担保法        8分

侵权法        5分

婚姻法        3分

继承法        2分

收养法        1分

总计        86分

由此可见,历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分值分布的“合同最多,民总次之,物权、担保、侵权此消彼长,家事垫底”的一般格局,在2017年依然如故。

二、考点

(一)合同法部分所考察的考点

1. 债权人的撤销权;2. 并存的债务承担3. 无名合同;4. 格式条款的效力;5. 迟延履行的合同解除权;6. 缔约过失责任;7. 一房二卖的效力;8. 商品房买卖合同;9. 买卖物的孳息收取;10.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1. 金融借款合同;12. 民间借贷合同的让与担保;13. 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14. 租赁合同效力;15.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16. 建设工程合同;17. 法定工程优先权的顺位。

(二)民法总则部分所考察的考点

1. 民法基本原则;2. 民事行为能力;3. 死亡宣告撤销的财产返还;4. 监护人的设立;5. 法人与分支机构;6. 无限责任;7. 设立人责任;8. 第三人欺诈;9. 意思表示不真实各事实的含义10. 无权代理;11. 人格权的法定范围;12. 个人信息保护;13. 肖像侵权;14. 身体侵权;15.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三)物权法部分所考察的考点

1. 观念交付;2.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4. 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转移;5. 小区车位;6. 住宅房改经营房7.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8. 恶意占有。

(四)担保法部分所考察的考点

1. 担保物孳息收取;2. 浮动抵押;3. 质权丧失占有;4. 混合担保的实行顺序;5. 混合担保的弃权与免责。

(五)侵权法部分所考察的考点

1. 财产损失的确定;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4.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六)婚姻、收养、继承法所考察的考点

1. 婚姻的效力;2. 彩礼的返还;3. 离婚赔偿;4. 收养的条件;5. 遗嘱的变更。

三、考法

1. 对新增考点淡然处之。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内容广博,决定了新增法律、司法解释的考点,无论其具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均难以左右司法考试分值分布的格局。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在2017年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仅仅考察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监护人的设立、设立人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五个新增考点,所占分值7分,未达到民法总则全部分值的50%。

2. 综合考察风格浓厚。在众多考题中,命题人将多个考点压缩到一道题目中进行考察的意图明显。例如,将“侠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同意履行的后果”结合考察(卷三第4题);将“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结合考察(卷三第5题);将“悬赏广告的效力”与“恶意占有的效力”结合考察(卷三第6题);将“承包权的设立”与“承包权的流转”结合考察(卷三第7题)。

3. 注重考点的辨析与总结。部分考题一改惯常的“以考点诠释案例”的命题方式,采取了反向运作,直接以考点本身作为考察目标。例如,考察“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代为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分(卷三第9题);考察“融资租赁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分(卷三第61题);考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括哪些特别法定解除权(卷三第59题)。

4. 以运用为角度考察考点。部分考题,将考点的实际运用能力作为考察对象。例如,妻子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是否侵害丈夫的合法权益?考点是人格权的范围(卷三第17题);对商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进价为准,还是以售价为准?考点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损失的确定方法(卷三第22题);他人给4岁幼童吃香蕉致其误入气管发生损害,属于侵权行为还是意外事件?考点是过错的含义(卷三第23题);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的人格权益?考点还是人格权的范围(卷三第65题)。

5. 点到为止,控制考题难度。部分考题所涉及的考点,本来具有“从浅到深、从易到难”的递进性。命题人刻意将考察目标停留在较浅、较易的层次,而回避了较深、较难的部分。例如,只考察“彩礼返还的条件”,而未涉及“彩礼返还与赠与撤销之间的关系”(卷三第18题);只考察死亡宣告撤销后“财产返还的主体”,而未涉及“返还的客体”与“返还的范围”(卷三第52题);只考察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而未涉及“行使期限”(卷三第54题)。

6. 考点直观,不存在逻辑推演的考题。所有考题均直接以考点为考察目标,“这道题、考什么”一目了然。不存在往年常见的“知道考点也不会做”的逻辑推演题。

7. 命题稳定,没有超纲考题、偏门考题。所有考题均未超越大纲范围,没有出现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之外的理论知识为考察目标的考题。题干和选项设计合理,基本没有明显的错误和疏漏之处。

综上所述,2017年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或急或缓,或东或西,但没有旋涡,没有陷阱,如清泉流淌于岩石之上,目标直指最为基础的法律基本功。在以后的“法律职业考试”里,只要这种考试采取统考形式,并肩负法律人才选拔的使命,那么“立足于考点来审视考题”就依然是应考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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