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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光杆”股东成被告自证清白打赢官司

 万多馆 2017-09-24
按语: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修订后 《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相互制衡,然而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实际控制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及其股东个人财产容易发生混同。某些股东利用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性,试图隐藏在公司这一面纱之后来逃脱公司债权人的追究。为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光杆”股东成被告自证清白打赢官司
               2013年6月19日  B03-案件写真 上海法治报 严怡婷 陆一婷
  □法治报通讯员 严怡婷 陆一婷
    近期,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因一人公司停业,债权人收不回货款,债权人认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而将股东个人告上法庭。法院层层深入,辨法析理,就当事人异议逐条进行了审理和认定,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一人公司停业债权人诉“光杆”股东
    2010年5月5日,鑫鑫公司起诉旺宇公司要求支付所欠货款,法院支持鑫鑫公司的诉请,判决旺宇公司支付货款13.8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因旺宇公司停业,没有经营地、去向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0年底作出执行程序终止的裁定。鑫鑫公司认为王某作为旺宇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停止经营时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亦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将王某告至虹口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需要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才可以免除自己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提供了旺宇公司所有的财务账册及凭证以证明没有把公司盈利直接作为个人收益,公司账户独立,公司对外独立聘用员工,办公场所和自己居所完全不相干,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原告则从王某提交的公司财务账册中找出了9笔可以认为王某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款项,主要有:王某妻子向公司借款、王某为公司垫付费用、差旅费用报销、公司账册某些记载欠规范等。
    法院判决:
    公司财务独立原告诉求未获支持
    法官对有异议的财务记录逐条进行认定。比如,针对王某妻子向公司50万元的借款事项,其妻之后又汇入公司账户90万元,虽然不能证明后者包括了对50万元的还款,但可以说明王某及其家人也曾对公司出借过款项,且该类资金进出情况在公司经营期间并未频繁出现,不能据此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具有财产混同。对于公司账上出现的差旅费用报销问题,王某在公司负责销售业务,这是必然产生的费用且金额较小。另外,虽然部分公司账册资料在形式上欠缺规范性,但尚不足以认定王某故意隐匿公司财产或非法转移公司财产来逃避债务。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有独立的财务账册、独立账户,在财务管理上与公司资金有清晰区分,王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存在混同。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对外聘用员工,独立经营管理,享有独立人格,未见与被告人格混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公司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修订后 《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相互制衡,然而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实际控制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及其股东个人财产容易发生混同。某些股东利用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性,试图隐藏在公司这一面纱之后来逃脱公司债权人的追究。为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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