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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要谨慎——小股东的灾难:连带巨额债务

 赖建东 2020-08-28

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他只是投资性质,并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在公司也没有任职,一切均有大股东操持。

公司有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到期没有还。于是,银行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也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但是,执行的时候发现,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执行终结。

这笔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折腾了好几年。最后,这笔债权的最后所有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要求对公司破产。

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没有财产、没有人员、没有账册,管理人经多方努力,未接接管道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产。于是,管理人向法院出具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将公司、大股东、小股东均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履行债务,要求大股东、小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大股东不知去向,只有可怜的小股东应诉。

小股东认为:

1、他已经足额出资,而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都不是他指派、选任的,他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保管公司财务账册资料的义务,也从未持有过公司的任何资产。

3、公司早已被法院裁定执行中止,法院已经查明公司没有财产,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是客观的,原告没有占有公司的任何资产,原告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结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世,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辩称是小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告所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被告在公司中无论占多少股份,无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虽然法院曾经对公司作出了执行中止的裁定,但只能证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找到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已经全部灭失。

所以,开公司是需要非常谨慎的事情,即使仅仅是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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