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村宅基地

 小安文摘 2017-09-24

如果您在农村尚有一方年代久远的宅基地、抑或一幢在宅基地上的老旧房屋,您千万不可轻言放弃。请听吕启来律师为您阐明个中之理:

?

一、“宅基地”是难能可贵的“稀有产品”:1、您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属于您的“安乐窝”。对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照这一规定,使用权人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兴趣爱好打造一幢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喜爱的“世外桃源”。这相对于城镇土地上千篇一律的“别墅”而言,尤其突出了它的“稀有性”。2、您将获得无权利差别的《不动产权证》。对此,国土资源部发文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以上规定及近几年来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事实充分证明一个农村产权与城镇产权无权利差别的年代正扑面而来。“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您是否闻到了“梨花香”?

?

二、“宅基地”留住了乡愁,也留住了晚年的“希望”:1、“宅基地”留住了乡愁:出生于七十年代之前的中老年人对于“宅基地”都应该有一种深刻的记忆和深深的眷恋,这不仅因为从小耳熟能详,更因为这是他们记忆中的“根”。这种绿叶对根的情结正随着美丽乡村建设而逐步变为现实并且有了相应的法律为器保障“乡愁”的实现。对此,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一个可以留住乡愁的归宿,您不向往吗?2、“宅基地”留住了晚年的希望:年轻时,您充满激情为生活、为子女、为抱负和理想打拚和奋斗--您煎熬过、苦痛过、被背叛深深伤害过。当然,您所承受的这一切没人会同情你,您也不必奢望有谁会同情你--百折不挠、海纳百川是您的本色!但不管您的前半生过得如何--心酸、挫折、忧伤。这一切都过去了、这一页都撕去了!终有一天,您会发现您很渴望冥冥之中那份心灵的寄托和蔚藉--而它,蓦然是老家那幢建在宅基地上的“旧宅”!

?弘扬法律正义,共建美好家园。祝您平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