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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googlew3dnh46z 2017-09-27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追诉时效,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为二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该条款前半段规定了一般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后半段规定了特殊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对于后半段违法行为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理解,尤其是对继续状态的理解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完毕,不管该行为是否导致违法状态存在,仅从行为本身出发,已完成,不属于继续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虽已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导致的违法事实始终存在,应属于继续状态。因此,是否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对于行为人两年前已实施完毕的一次性违法行为,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人持第二种观点,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次性行为,但其造成的违法状态持续延续存在,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出发,应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2012]20号《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其亦支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违法状态延续存在的,从发现之日起计算处罚诉讼时效。因此,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应作如下理解:
  一、违法行为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行政管理秩序。如某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在某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处,6月12日又在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处,7月20日再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处,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连续状态,对该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追诉时效的计算从2014年7月20日开始计算两年。
  二、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或该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状态延续存在。前者如张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利用货车设摊销售水果,其行为从2016年10月1日持续至10月7日,则对张三行为的处罚追诉时效的计算从2016年10月7日开始计算两年。后者如某广告公司未经批准于2010年10月20日擅自在某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处,其行为于2016年4月1日被发现,该公司的行为于2010年10月20日实施完毕,但其行为造成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即追诉时效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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