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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资产证券化降杠杆?(附出表案例)

 三手机加一手机 2017-09-27

来源 | Cc的投行职场


发现了吗?在洽谈业务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客户问你能否“出表”。那么如何读懂客户的出表需求,如何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协助企业降杠杆呢?今天跟大家分享出表的实务操作。


   01 如何理解“出表”与“降杠杆”


在之前文章《2.77万亿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世今生》提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优势之一便是“优化财务报表”。“出表”与“降杠杆”都是为了优化财务报表。

 

以基础资产为“企业应收帐款”举两个例子:


① 如果企业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会计处理如下则表示资产“未出表”,本次abs只是一项融资行为,对应的应收帐款还留在资产负债表中:


借:银行存款(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负债)


② 如果企业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会计处理如下则表示资产“已出表”,本次abs实现真正的资产销售,并终止确认对应的应收帐款:


借:银行存款(资产)

贷:应收帐款(资产)

 

通过上面两个简单例子大家就可以很好理解资产证券化中谈到的“出表”含义:


例子1企业获得募集资金的同时增加了长期应付款,也就是相应提高资产负债率,这是一般债权类融资方式会带来的结果。


例子2已经把企业的应收帐款剥离出资产负债表,同时不增加负债,也就是企业获得募集资金的同时不需要提高资产负债率,这是第一层降杠杆。如果企业将募集资金再用于偿还债务,还会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这是第二层降杠杆。


   02 满足“出表”的会计认定


不是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都可以“优化财务报表”。


之前在文章《如何选出“正确”的abs基础资产》提到的5大类基础资产中,只有债权以及少部分的不动产相关权利可能实现“出表”需求。而以收费权或权利凭证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无法实现出表。因为未来收费权以及未来的权利凭证,本来就不存在目前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没有出不出表一说。(所以如果您打算将本企业的未来收费权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的话,就不要提出“出表”需求为难券商咯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操中能否实现出表,要看项目中会计师的认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实现出表,除了会计师的意见之外,还要遵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关于风险自留的规定(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

 

关于出表的会计确认依据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44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师对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判断主要看资产控制权或资产相关权益与风险是否一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首先,对于资产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将资产转让给SPV,同时将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权利转出。


2、将资产转让给SPV,但保留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的义务,同时满足“不垫款”“不延误”“不挪用”。


其次,资产转移之后,按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不同,会计确认分为三种情况: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关于几乎所有,通常理解为90%甚至更高,具体项目具视情况而定)


2、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3、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操作中的出表问题,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


1. 资产出让方提供外部增信的方式。

2. 资产出让方是否持有次级权益,持有多少比例次级收益。


△第一方面:外部增信措施


外部增信措施一般包括担保、差额支付承诺、流动性支持等。

其中只有流动性支持可以实现出表。


流动性支持函与差额补足的区别在于:


a. 发生流动性支持承诺事件且流动性支持承诺人已支付流动性支持资金金额的,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应当在下一个兑付日优先将流动性支持资金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偿还至流动性支持承诺人


b. 而发生差额支付承诺事件,不会在下一个兑付日优先将差额支付的资金偿还给差额支付人。


所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其实未形成对基础资产形成财务担保,即实现资产权益与风险的转移。


△资产出让方持有次级权益比例


资产出让方持有次级权益比例不可过高,一般5%左右,会计准则中对 “绝大部分”有个95%的说法,因此一些审计机构援引该指标,以资产出售方持有次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发行规模的5%作为资产出表(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实际操作与风险计量模型的算法、核心参数的设定有关,不能仅凭次级持有比例而定。


   03 案例分析


葛洲坝绿园绿色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上交所)


交易结构概述:

投资者将13.04亿认购资金委托给计划管理人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设立并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海通证券代表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兴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买其对下游企业的应收帐款,并于兑付日向投资者分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和本金。

 

增信措施:

1、优先/次级分层安排:优先A占比84.66%,评级AA+;优先B占比5.75%,评级AA;次级占比9.59%,无评级

2、循环购买(表面上循环购买会对出表造成阻碍,因为不符合上文提到的“不延误”条件,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办法对设定循环购买的abs进行出表,下回分解^_^

3、超额抵押:转让的应收帐款余额超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大约1.05-1.10倍)

4、流动性支持

5、信用触发机制


出表的关键:

1、占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比例9.59%的次级证券中,原始权益人只自持10%,即原始权益人自持比例仅0.96%,持有比例远低于5%。

2、采用流动性支持的方式对现金流进行保障,如上文所说,流动性支持的方式不对基础资产形成财务担保。

3、循环购买条款设置中也有特意的出表操作


因此综合来讲,可以认定该abs此次入池应收帐款的权益与风险绝大部分已转移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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