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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冤案看宋朝的刑律

 思明居士 2017-09-29

  宋太宗雍熙元年,开封的寡妇刘氏指使婢女跑到开封府,控告继子王元吉毒杀自己的罪行。开封府右军巡司官审理时不问青红皂白,就将王元吉移送左军巡司刑讯逼供,王元吉只得被迫认罪。不久刘氏死去,该案到了开封府复核时,将王元吉一案移送到了开封府司录司(宋朝官署名,掌开封地区百官刑狱)再审,才发现王元吉毒杀继母一案有被诬陷的问题。

从一件冤案看宋朝的刑律

  案子好几个月也没有进展,开封府报告宋太宗,认为该案疑点颇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王元吉毒害继母。宋太宗下令免死,并判处徒刑。王元吉的妻子张氏不服,替丈夫喊冤要求重新审理,宋太宗便召见张氏,问清了案情,立刻派人将初审官员逮捕,并且交御史台御史审问。原来,刘氏因为自己有奸情,害怕继子王元吉发觉而先诬告了他。

  这个案子已经审理清楚,于是,原审推官和左右军巡使等官员被太宗统统降职减俸。验伤的医务人员因为伪称刘氏被毒害和欺瞒王元吉家产的刘氏弟弟,以及接受贿赂的审判官吏,统统流放到海岛。其余依照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而司录司官员因为在此案中能够发现疑点,秉公处理,被奖赏钱一缗,赐帛一匹。当初在王元吉关押期间,进行审理的左军巡司的狱卒将他捆绑刑讯逼供,使用了一种称之为“鼠弹筝”的酷刑,惨毒至极。宋太宗便用同样的方法,让狱卒体验了一下,狱卒嚎叫不已,纷纷求速死。可见当时刑讯逼供的残酷。太宗曾经因为此案件还感叹道:京城之内,冤狱酷刑尚且如此,何况京城以外的其他地方!

  五代以来,社会混乱,朝代更迭频繁,刑律也变得多如牛毛,繁密而严酷。宋朝建立后,开始着手削删苛酷严密的律条,后来因为朝廷重视文臣,所以尽量想体现儒家的仁爱精神。宋太祖即位后,开始定“折杖法”。通过杖刑代替徒刑、流刑和笞刑。同时五代时期已经废除不用的死刑复核也开始在宋朝恢复。这些都是宋朝的进步,但是,宋朝法律沿袭旧制,律例虽有所宽缓,但是法外酷刑却也在增加,有的刑罚亦有加重。

  宋朝的刑讯逼供虽然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要相隔二十日,杖数总计不得超过二百,并且有疮病者,不得拷讯,但是狱卒哪里在乎刑律规定,为了破案,或者私下接受了一方的贿赂,在法外对于犯人施以严厉酷刑就变得非常正常。

从一件冤案看宋朝的刑律

  不仅逼供严酷,而且肉刑也是更进一步。宋朝虽律敕并行,但更侧重敕,这种由皇帝批准颁布的敕,具有极大灵活性,又能弥补律文不足,因而广泛应用。所以,朱熹在《朱子语类·法制》中提到:“律轻而敕重,如刺面编配,律中无之。”朱文中“刺面”即“刺配”,源于上古周朝的“黥刑”,又称“墨刑”。是一种具有强烈羞辱性质的肉刑,其后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才被废除。

  宋时的刺配者首先要被在后背仗打二十下,除非皇帝特别恩准的“免真决”的犯人,一般都要受到仗击。杖背后,在脸上刺字或其他符号作标志,称刺面或黥面。刺面用针刺而成的。刺的位置,除了面部之外,还有耳后部位。所刺的文字和其他符号的内容及其大小各不相同。宋朝初年,黥面者按照《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皆刺满面大字,毁形颇甚。”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下诏:“三司、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引见司,应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余并依招军例小刺。”但是如此一来,极容易混淆犯人和一般禁军,所以到了仁宗天圣二年,开封府提出建议,应该对于那些“贼情重凶恶者”,乞字样稍微大些,并且在两面分别刺,这样就与禁军区别开来了。仁宗看到报告后,没有同意,强调对于确实凶恶的罪犯,只在一面刺稍微大一点的字样。

从一件冤案看宋朝的刑律

  到了宋哲宗登基后,对于盗贼犯人黥刺的部位、形状、大小做了明确的规定:“犯盗,刺环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得过五分。”什么意思呢?就是犯盗窃罪,要刺在耳后,徒刑和流刑用方形,杖刑用圆形。三次犯杖刑,移到面部刺字。但是直径不能过五分,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1.5公分左右。

  刺字各个时期并不一样,南宋时,刺字的大小又有变化。北宋时期不刺两面,到了南宋两面都刺。甚至到了淳熙八年,孝宗下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宋朝建立后,随着统治时间的延长,政治上逐渐污浊,社会矛盾开始复杂。早期是废除的酷刑开始逐渐恢复。譬如凌迟之刑。仁宗时期,“荆湖杀人以祭鬼”,所以朝廷下令:“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之。”陆游曾经在《渭南文集》中对凌迟提出强烈批评:“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感伤至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也。议者习熟见闻,以为当然,乃谓如支解人者,非凌迟无以极之。”

  宋朝除了刑罚严酷,而且基层司法人员素质极差。这也对宋朝法律在地方公正的施行起到了极坏的影响。当时宋朝的县级司法管辖,虽然只限于境内的民事和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但是对于徒刑以上乃至死罪的案件,皆须经县审理,然后呈报州府。而县一级的主要依靠胥吏进行审理。胥吏的来源不是“乡户充差”便是“饥寒亡业之徒,驵狡弄法之辈”。结果可想而知,这些司法官吏不仅“逼求贿赂”还“非法拷打”,导致基层地方冤狱丛生。同时,宋朝还禁止民间学习法律,不仅禁止抄写法典,还不准私授律学。民不知法,更使得官吏公然受贿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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