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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半刀博客 2017-09-29

当今社会,合同已经成为了大家生活中的一部分,合同欺诈也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讨论最多的问题,在大多数人的脑海中,只要不履行合同就是欺诈行为,其实不然,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什么情况下才是合同欺诈以及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一、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因为牵扯到后期的法律后果,先看下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从法条上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从这四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互为因果,可见法律对欺诈认定的严谨性。

二、欺诈要件的要点分析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欺诈的故意,首先要明确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有诱导的故意,就是我们俗话说的这个人一开始就想坑你,给你下个套让你往里头钻。在实践中这一块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不包含无需说明的问题,比如订立招工合同过程中问你是否近期结婚、是否喜欢旅游等,这些不如实回答构不成欺诈。

     (2)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简单的说就是你征服了对方,让对方相信你了,跟着你的思路走了,这是一般的陷入错误认识,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负有告知义务的机关或者个人该告知而故意不告知或者眼睁睁的看着不说,都属于这个情况,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已经跳进了对方给你挖的坑里了,到这里整个欺诈行为已经完成,那么是否构成欺诈,还的看第四条,因为我们还有善意的谎言嘛。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笼统的说就是你的欺诈行为超出了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不是善意而是恶意,是为了损害别人的利益而欺诈的,不是为了维护别人的利益而做出的善意的谎言。


从这几个条件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欺诈的认定标准还是挺高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就像是我们小时候做的填空题,四个框填满填正确了这道题才正确,任何一个空填错,都不构成欺诈,所以说相对人们心目中那个广义的欺诈而言,法律上的欺诈是非常严谨的,同时大家要注意,欺骗和欺诈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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