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别名: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提供原告股东资格证明材料,被告身份信息材料以及第三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二、提供原告股东已穷尽所有内部程序救济权利的证明材料,如已向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书面请求提起诉讼,而其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直接拒绝提起诉讼; 三、提供公司合法权利受到被告侵害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开支必要合理费用的证明材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附: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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