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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前置程序的股东代表诉讼一定会被法院驳回吗?(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两种例外)

 公司法事务所 2020-02-25

文  张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师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公司提起对损害公司权益行为的诉讼是有前置程序的。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原告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损害公司权益,则需要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如果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这时候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前置程序的两种例外

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即当这两种例外情况发生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无需履行前述前置程序

第一种: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第二种:有证据表明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的。也就是说,股东寻求内部救济不可能达到既定目标。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则徒增股东诉累。

三、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表明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简称“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呢?

1、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或者因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当中,相应的公司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已不在其位或不司其职

2、股东准备起诉的被告是公司董事,而该董事与监事是受同一股东控制,监事根本不会起诉该董事;

3、股东准备起诉的被告是公司董事或者监事,或者公司董事或者监事与损害公司权益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置程序还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第一,是否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应当由原告股东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股东无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况,在其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即提起代表诉讼时,法院应当对该代表诉讼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在判断公司有关机关是否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时,应当以股东提起诉讼之时为时间点。如果在股东提起诉讼前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而在股东提起诉讼之后公司有关机关发生变动,即使又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也不影响该股东的代表诉讼继续进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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