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和陈荣捷集注】 问志至气次。 先生曰:“志之所至,气亦至焉之谓,非极至、次贰之谓。‘持其志’,则养气在其中。‘无暴其气’,则亦持其志矣。孟子救告子之偏,故如此夹持说。”
①志至气次。参看第八十一条,注二。 ②极至次贰。极至,非至于极之谓。气次,非气居第贰位之谓。反对朱子之说。 ③告子。名不害,孟子时人。主性无善恶,生之谓性;又主仁内义外。孟子痛辩之。(《告子篇》第六,第一至第六章。) ④夹持。左右扶持,使其不偏。 【译文】 我请教阳明先生有关《孟子》中的‘志至’和‘气次’的问题。 先生说:“这是说志向所达到的地方,气也会达到的意思。并不是(朱熹先生说的)‘志’是极致,‘气’是其次的意思。‘持守志向’,那么养气也自然而然在其中。‘无暴其气’,自然而然也就持守住志向了。孟子为了矫正告子理解上的偏颇,所以采取二者都要照顾到的方式来讲。 此为传习录连载第82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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