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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据确实充分对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

 zhoushaomin01 2017-10-01

以陈某某盗窃案为例: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世界各国对审判中有罪裁判的证明标准不尽一致,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为“内心确认”,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规定使证据确实内涵中的“质量”与证据充分内涵中的“数量”及证明标准中的底线“排除合理怀疑”判断依据相互衔接,合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刑事证明体系。本文将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为例,通过具体分析案件中证据存在的缺陷,结合认定犯罪事实时所需的证据及其特性,简要论述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

一、陈某某盗窃案中侦查机关所提供证据的基本情况

嫌疑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发现陈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仅有嫌疑人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此外几乎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通过仔细审查公安机关所移送的卷宗,发现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明显瑕疵:

1.现场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犯罪现场的门及桌子有被破坏的痕迹,但是此案中但却未发现任何作案工具,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到使用起子之类的作案工具,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进一步说明现场的痕迹是否是起子类的作案工具破坏留下的痕迹。因此,嫌疑人供述、物证与勘验笔录之间缺乏逻辑上的关联。是这份现场勘验不仔细还是由于物证(作案工具)的丢失或者无法获得这类物证,对此类问题侦查机关如果没有加以说明,这份现场勘验笔录便没有证明力。

2.物证。本案中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以及所盗赃物,赃物包括所盗的人民币等其他物品,但均未对这些物证提取、拍照、附卷。被盗物品中有部分是“刮刮乐”彩票,这种彩票有统一编码,其可能因被嫌疑人丢弃、毁灭导致无法找到原件,但是从受害人陈述中获得这些彩票的编码就可以证明灭失物证的存在。案卷中调查到的其他物证,也没有提取笔录以及嫌疑人对于物证的辨认;卷宗中侦查机关没有对在侦查中没有获取物证(所盗财物)的去向进行必要的说明,盗窃罪作为结果犯,如果只有证明嫌疑人行为的证据,没有盗窃的财物类的证据,只能证明嫌疑人盗窃未遂。

3.书证。本案中的嫌疑人是有前科犯行为的,针对此情况,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前科犯及累犯,必须需要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予以证明。

二、从陈某某盗窃案中说明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层次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数量上的要求,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概言之,凡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都要依法收集到案,达到穷尽的程度。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定案证据质量、品质的要求,涉及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据证明力。需要说明的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包括有罪的定案证据,这是由刑事追诉功能作用所决定的,其中辅助性地涵盖了无罪证据。诚然,对主要的有罪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和依法不能采信的,应作无罪处理,其理论依据是疑罪从无原则。该条件所述的定案证据在形式要件上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和各类证据独有的特质。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该条件的立法理解和司法判断,属于非独立的条件要素,系综合性的评价条款。上述的证明标准在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得到满足后,裁判者将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考量,如果认为整个案件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定案的证据须通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和证明力审查及程序性审查,才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通过办理及分析陈某某盗窃案,我们可以看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必然要求的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并且形成合理的证据链,其对于认定案件犯罪事实的重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也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情况,这也正是导致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的根源。可见,证据在检察机关和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及进行定罪量刑,惩治犯罪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杜长春)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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