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探索|“5问5解”聊聊政府购买服务

 渐华 2017-10-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与此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还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近些年,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共服务采购也呈现出多点开花、由点及面的格局。从采购规模构成看,公共服务采购已成为新时期政府采购规模的有力增长点;从采购对象范围看,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快速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从实施主体范围看,公共服务采购的主体逐步扩大,重心不断下沉;从实施效果看,通过不断参与公共服务和民生项目,不仅拓展了政府采购规模,而且提升了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但客观而言,我国开展公共服务采购的时间尚短,整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参与的范围和深度也远远不够。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既是一个全新的职能,又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上一些困难和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陈旧的行政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包揽大小事务的时代已经日渐远去,政府应尝试不断地转变自身职能以及运用各种创新的方式来适应这种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政府部门得到“减负”,社会组织则获得更大的发挥空间,以期实现更好地服务于民。




政府购买服务五个问题


一是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及购买范围模糊不清;


二是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缺乏统一要求和制度性安排;


三是购买服务的流程缺乏严格监管;


四是公共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特别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社会组织数量有限,呈现出畸形的卖方市场;


五是消费者在对服务的监督与评价中缺位。


政府购买服务五项对策


加大投入 保障公共服务资金需求

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或制度,规范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资金渠道及投入,利用新增财力,加大对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同时,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政府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将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中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纳入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大力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确保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


创新方式 拓展公共服务投资渠道

除财政资金投入外,要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渠道。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社会组织举办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信用担保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正常运营。


综合施策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财税政策方面,可在财政税收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或免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金融政策方面,对社会组织举办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养老机构、幼儿教育等)建设、购置相关设备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收费政策方面,对于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按照有偿服务、成本收费和减免收费等不同标准,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收费体系,使社会组织在保障其福利性、公益性的同时,形成良性的自我发展机制。


完善机制 强化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和城乡发展差异巨大,短期内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普适性机制较为困难。因此,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机制,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在保障自身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同时,应通过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基层政府做好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并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确定和用途,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约束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充分考虑到基层的财力差异,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根据服务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标准等因素科学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基层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基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强化监管 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