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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心得 | 如何增强对案件的深层次思考及把控能力?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0-03

 




前几天娜姐找我聊天,问到:“西文,对所内有什么建议没?”听到这句话,我的第一反映是对于所内因没发现什么问题也就没什么建议,或者说发现了问题,但是自身没有什么建议,也就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但这句话确让我想起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找到解决方法。由于时间的关系,没有和娜姐详聊自己的问题。另外,有个朴素的思想,对于自身的问题,应该自己先去尝试解决方法,当碰壁之后,再来麻烦主任吧。现写下此文,以期静下心来思考,找到解决方法。


一、问题


自身发现了什么问题呢?可以总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办案技能有待提高。二是,案源不足。实际上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该将之总结为“能力不足”。


做律师以来,大大小小做过了30多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有不少。但是从中获得的成就感却是很少。刚开始做律师时,和主任一块合办的案件较多,不用担心当事人的咨询,不用担心案件的走向,只是简单地听从主任的调度、安排与指挥。后来,独立办案后,因准备充足,可以比较流畅地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因“脸皮比较厚”,和公检法沟通还算顺利。


但是对于预期的结果,比如说,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无罪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胜诉确实很难达到预期。有时候安慰自己,是因为自己做的案件没有这些预期效果的实质性要件,是因为自己目前受案时,还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是凭借运气简单的“收案与受案”。以上只是简单的安慰,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对于案件的辩点把握不准,那么相对应的应加强对于案件的深层次思考与把控能力。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应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这的确困惑了我很长时间,以至于想去大城市看专业律所的办案方式。这个想法很好,但是目前还没办法实现,也正在想办法去实现这种学习方式。现阶段应如何增强对于案件的深层次思考与把控能力呢?


(一)务虚——“不抛弃,不放弃”


这六个字是傻根精神。举例来讲,为了在37天黄金救援期拿到不批捕的结果,在接受委托会见完当事人后,应立即写出律师意见,在公安局提捕之前提交律师意见。同时,在公安局提捕之后,及时向检察院侦监科提交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批捕后,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


当然做完以上规定动作后,完全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办案效果。这也是困惑我的原因所在,这个时候,就应该发挥“不抛弃,不放弃”的傻根精神,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发现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而后找到案件正确的辩点,再次提交补充律师意见。当然,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律师意见会石沉大海,“没有消息就是坏消息”。这时应注意,在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的时候,应尽量当面提交给办案人,这样可以有与办案人当面口头交流的机会,进而从办案人那里得到更多的信息,便于实现针对性的辩护与说服工作。


在“不抛弃、不放弃”精神的指导下,应如何具体开展辩护工作呢?


(二)务实——制作各类表格


制作表格主要是指将工作内容表格化。实际上,辩护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均可以制作表格,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列举在表格中,做完一项划掉一项。这个想法来自于张青松律师的演讲——《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效力和应用》,他提到:


“一大群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律师拍着脑门在想还有什么情况,还有什么情况,然后查各种资料,所能够穷尽的列举,基本上也差不多,实践当中基本上超出它的东西应该非常少。比如说质证,我们在法庭上如何质证,我们这一次在起草的过程当中,把所有的那些能想到每一类证据,每一种证据,可能质证的需要注意的角色,所有注意的因素,都把它列举出来。那么在用的时候我有一个建议,你把它掌握熟练了之后,你完全有可能实现刑事辩护的标准化,甚至流程化,这种标准化流程化怎么去实现?


你比如说关于质证问题,你完全就是把你的工作表格化。质证20多种情况,你把它列出来之后,你对着重要的划勾。然后会见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也如此,你比如会见,一二十问题你把它列出来,表格化,和当事人一边聊,一边画勾,你就不会落下问题,这种做,你很快就成了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律师。我觉得这样可以使得辩护工作变得机械化,不用很动脑子的,就展示了自己的丰富的经验,这是一种建议。”


的确这是一种很好的建议,将工作表格化,很快就会成为经验丰富的老律师。这种方法的深层次方法论实际上是遵循着理论——实践——新理论不断螺旋上升的路线。而不是像孙猴子掰棒子——掰一个丢一个那样,只知实践不知总结。下面,笔者通过学习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加上自身的办案经验,制作了法律咨询表格,当然,还可以制作质证表格、辩护表格等等。现在以法律咨询表格为例,以期和大家分享,指导未来的工作。

 


图1

 


图2


以上法律咨询表格实际上是会见表格。也就是说当会见嫌疑人时,应至少包括以上内容。当然,因嫌疑人的生活、文化、社会阅历等的不同,其对于以上内容的理解也不同,这就要求律师在会见时应根据嫌疑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讲解,最终使嫌疑人听明白、听清楚。


三、总结


任何问题都会有解决方法,只不过解决方法会随着认识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愿以上思考能解决目前问题,同时,我认为随着办案经历的增加,以上问题一定会解决。当然,也会有新的问题出现。此时应保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心态并且有所行动,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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