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战分享:刑辩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李律师小屋 2015-09-11


/曹树昌 来源:法案聚焦


有效辩护是个非常大的题目,无论是国内的专家学者还是国外的专家学者,对此都从狭义到广义进行了广泛的论述。由于时间的关系,在这里我想是谈出什么新东西的,只能把自己在刑事辩护工作当中追求有效辩护的一点体会向各位汇报一下。

 

什么是有效辩护?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下了定义。但是我认为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所谓有效辩护就是通过我们的艰苦努力,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最大化。我为什么没有使用“充分保障”和“充分保护”呢,因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环境确实是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只能通过我们的努力,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最大化。

 

如果从刑事辩护来讲,首先要从侦查阶段来说起。有一些人马上会说,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侦查阶段律师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但我认为侦查是刑事辩护的一个基础,一个刑事案件的很多材料都在这个阶段性成,特别是被告人的供述。形成什么样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是不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我们的刑事辩护,我觉得非常重要。因此,我也把这个阶段纳入我今天的话题中。

 

我在侦查阶段,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主要做的是三个工作。第一,我首先会告诉犯罪嫌疑人不要多说话,当然不能不说话,其实不说话是他们的权利,但是跟我们国内法还是有一些冲突的,所以不要多说话。直截了当的说肯定会受到陪同会见的侦查人员的制止,因此我通常会说,你一定要积极主动的配合办案机关,查清事实,如实的交代自己的问题。但是,对你不清楚的问题,你记忆模糊的问题,一句也不要多说,多说了对办案不利,对查清事实不利,也会对你自己不利,也会影响我以后的辩护工作。

 

其次,我要告诉犯罪嫌疑人,他所说的话的意义,或者说他所说的话对案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因为嫌疑人刚刚被抓的时候,往往是思想比较紧张,再加上平时的法律常识差,所以对他说的话,将来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其实有时候头脑并不清楚。因此,这个时候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辩律师的任务就是要提供法律帮助。涉嫌的罪名,你要用非常简单,非常易懂的语言阐述清楚构成该罪的四个要件。如果你这样说就会产生那样的结果,如果那样说,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很多聪明的当事人会通过你对法律的解释,能够比较客观的了解了他哪些话的分量,当然这个是以实事求是为前提。有一些人并不知道这个话产生对他不利的作用,他以为那么说无所谓。告知你的嫌疑人,每一句话究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是刑辩律师的职责,也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告诉嫌疑人认真的阅读笔录,然后签字。实践当中经常看到这种情况,也是我刚才说的,有一些嫌疑人并不清楚自己什么样的语言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随随便便的签了字,事后你再问他,他说他没那么说,但字却是自己所签。这样的供述很有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定案依据。有时候我们的一些办案人员,我看到过很多这样的办案人员,被告人没有那么说,就那么记了,而且有一些语言一看就知道不是被告人说的,他也那么记了,因为那样对办案有利,对他所谓的侦破案件有利。这时候,有的嫌疑人会问你,如果笔录记的不是我所说的或者不是我要表达的意思该怎么办呢?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即使你的嫌疑人没有问这个问题,你也有责任告诉他,如果笔录不是你所要表达的意思,或者不是你说的,你有权利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如果不予更正你有权拒绝签字。我在广东办的一个案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当时我明确的告诉他,你可以要求办案人员更正,如果他不更正,你有权不签字。当时陪同会见的警察很不乐意,说曹律师怎么能这么说话?我非常严肃地告诉这个警察,我就应该这么说,这就是提供法律帮助。后来该专案组的好像是一个领导的人还要找我的麻烦,我据理力争和这个警察还发生了点争吵。旁边的一个警察过来说“曹律师,你不能得理不饶人呀。”这时,我们的柳波律师非常机敏地过来劝解说“他们已经承认咱们得理了,咱就不和他说了”,很体面地化解了该冲突。

 

侦查阶段形成的材料往往会对我们下一步的辩护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我绝不敢掉以轻心。在侦查阶段走过场的律师并不少见,我不敢认同,我认为他至少不是一个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接下来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了,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应该是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内容。在这个阶段里,我认为比较重要的还是三点。

 

第一,诉讼材料要完整,就是说要完整地复印卷宗材料。这一点应该说我见到我们很多北京的同行都是这样做的。我们律师所也是要求我们所有做刑事案件的律师要复印所有卷宗材料,我有时候会提的更严格一点,“卷皮也必须复印回来”。但是在外地,我确确实实看到很多地方上的律师,到了检察院或法院阅卷,翻一会儿折上一页,翻一会儿折上一页,最后临走的时候,复印了这几页纸就完了。我们在做广东的一个案子的时候,卷宗材料太多,达到了800多本,复印实在是太困难了,因此我们多次派团队到那儿去拍照(这样快些),80G的硬盘,两个基本上装满了,800多本卷宗我们也要一页不差地完整地拿回来。细心的律师肯定会有这样的体会,就是第一次看卷时没有发现的问题,在后来看的时候却有了变化,特别是结合其他材料,会发现你以前认为根本没用的东西变成了有用的,有时甚至非常重要。因此,诉讼材料完整对于有效辩护非常重要。

 

第二,消化诉讼材料。材料摆在你的面前了,认真审阅就是第一位的了。助理、其他协助办案的律师的阅卷笔录不算,我自己的阅卷笔录,大一点的案件大概会达到几百页,小一点的案件要十几页、几十页。对助理、其他律师的阅卷笔录也要认真审阅,发现问题则必须再回到原始卷中核对。在详细的阅卷的基础上,我们才有条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比包括横向的对比,如:同一个问题各被告人是怎么说的,证人是怎么说的;还包括纵向对比,即每一个人的笔录,开始是怎么说的,后来怎么说,为什么产生这些变化等等。通过反复的对比,再加上跟被告人不断的沟通、核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我们的心里就会有点儿数了。调查取证目前在刑事律师界,有一点谈虎色变,不敢涉足,因为有306条在那呢。但是有一些证据还是要取得的,特别是客观证据,包括物证和原始书证。这些证据,由于具有不可更改性,不但证明意义极大,而且是任何人拿你都没有办法的,306条也与此无关。对于一些言辞证据的提取,刑辩律师是应当十分注意的。今天我们找到的证人,说的是一个样,笔录做的也非常好,可明天办案单位警察去找他,就可能会出现变化。我们没有能力去甄别其所说的哪一个为真、哪一个是伪,更没有能力惩治其伪证行为,因此,我们在调取言辞证据时应当慎之又慎,有时录音、录像也都是必要的。

 

第三,就是要做好开庭准备。 经过详细地阅卷,详细地对比分析,必要地调查取证,我认为开庭的准备工作就剩下制作好“三纲”了,即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论提纲。形成三纲的过程实质上是刑辩律师自己的开庭演练过程。

 

关于发问提纲的制作。这里的发问指的是辩护人对被告人(可能是多被告)以及出庭证人进行的发问。发问提纲应该紧紧围绕你的辩护观点制作。每一个问题的提出,既要简单明了又要把问题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控制被问者回答的范围,同时还要避免诱导性发问。由于被问者的知识、想推卸责任、法庭的特殊环境等多种原因,可能他的回答并非是你想要的事实真相,这就需要你的发问提纲有多种方案,再从其他角度询问同一个问题,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而被法庭制止,又可能最终获得你想要的回答。一个合格的发问提纲应做到:目标明确、方案充分(一个问题要设计多种方案)、问题细化(将被问者的回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通俗易懂。

 

关于质证提纲的制作。质证是辩护的核心,从法律上讲质证的情况决定该证据能否使用、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问题。质证情况的好坏取决于你对全部卷宗的熟悉程度,取决于你对证据本身、证据之间的关系分析的是否透彻、也取决于你质证提纲的质量。当然质证提纲的质量是前两者决定的,只要你对卷宗足够熟悉,对全部卷宗进行了认真分析,再加上你的责任心,就一定会出现一份有质量的质证提纲。

 

关于辩论提纲的制作。我看到很多律师开庭前就已经写好了辩护词,辩论时宣读、庭审结束提交。这种做法我不赞成,案件之所以需要法庭审理是因为卷宗中的很多材料经过法庭审理会发生很多变化,法庭审理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事先写好的辩护词不可能与变幻莫测法庭审理对应,绝不会是一个好的辩护词。但是,开庭前的辩论提纲还是必要的。我们在详细阅卷、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形成了基本的观点。这些观点怎样在法庭上展示、怎样的论证才能说服法庭是需要一个细致的辩论提纲的。只是这个提纲应该是开放式的,能够适应法庭审理的变化。

 

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形成合格的甚至是很有质量的“三纲”,我相信一个比较精彩的法庭审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另外,借助于法庭之外的力量,对有效辩护有时也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借助于法庭之外的力量在我们国家法制环境、法律体制下,虽不一定应当但却是可行的。比如说跟法官的沟通,刚才咱们刘厅长说要跟法官建立起一种良性、互信的沟通机制,目前这种机制并没有。我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正确,目前虽然还没有这种机制,但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同法官主动沟通,充分表达你的辩护意见。目前除最高法院之外,我在基层办案,包括省法院、市法院、基层院,还是有很多沟通的,并且大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的体会是,法官也非常希望听到律师的意见,听到律师能够阐述对他有启发性的意见。通过跟法官的沟通,我认为法官可以对案件有更好的了解,实现我们有效辩护。

 

再比如当地人大的力量,政法委的力量等都可以借用。前两年,我和田文昌老师一起在辽宁办了一个案子,那个当事人就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后来我确信这个案子是无罪之后,在我们充分阅卷,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跟当地的人大进行了很好的沟通,我要求他们应当派你的人大代表听听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说连你们人大代表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你们还能干什么。我为了给他们鼓劲,我说如果这样的案子都能判的话,我这个律师不作也罢,还做律师干什么呢?没有意义了。后来,这个案件开庭的时候,人大主任组织了30多个人大代表旁听了这个案子。由于人大代表的旁听(原因之一),这个案子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刚才徐老师说的话很对,做刑辩要用心。其实作为中国的刑辩律师,我们一直在追求有效辩护,真正地实现有效辩护还有一段距离。通过刑辩律师的努力,通过各级领导,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中国的法制环境,特别是刑事法制环境会有所好转,而且我也相信往远看会越来越好,到了那个时候,有效辩护的案例也会越来越多。所以我衷心的希望大家共同为之努力,谢谢大家!

 

(本文摘自曹树昌律师在“刑辩密码与人权保障演讲会”上的演讲)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