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浦东关缉违字[2016]0094号 当 事 人:沃华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新金桥路201号522-1室 法定代表人:PAUL FREDERICK BARTELT 海关代码:3122243022 当事人于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分11票向海关申报由美国进口开罐器,共计178个,申报总价为CIF11633.3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2055100,进口关税率为10.5%,进口增值税率为17%,进口报关单号为222520141250123231等(详见违法货物清单)。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2100000项下,进口关税率为18%,进口增值税率为17%。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99145.0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213.0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情况说明及当事人书面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果子点评: 从归类的角度来看。品目82.05是第八十二章的兜底儿品目,为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产品才可放入该品目。而品目82.10的确存在以下描述:
这里所谈到的机械开听器英文是mechanical can openers,这里的mechanical一词即可说明是采用机械原理实现的开听功能(当然,这些设备不能带有底座)。这种采用机械方式开启的开听器自然结构相对复杂且价格较高。回到普通开听器,结构相对简单且价格较低。普通开罐器则应归入品目82.05。 回到具体产品,因为在品目82.05和82.10都有开听器,并且因为结构不同而导致价格差异较大,所以海关很可能是根据品名对应的价格来进行判定归类风险。 本案中的进口开罐器,共计178个,申报总价为CIF11633.39美元,单价居然达到了65美元,应当以上两款开罐器都达不到这个价格。此时,我们发现了其他更复杂的开罐器。 上图中的这两种开罐器因为不符合第八十二章总注释的有关规定:
左边的开罐器带有底座,右边的是装于工作台的,都不符合,显然与本案中海关的界定结论不同。 然并卵,果子也想知道65美元的开罐器长什么样子啊~~ 从申报不实的角度,大多报关员认为商品归类错了改单、补税即可。但是海关总署2012年发布了第2号行政解释令(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其中有明确规定:
因此产品在品目注释中有明确规定,所以完全符合商品归类 “申报不实” 的界定,所以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所以最终处罚人民币6000元。 所以说,不要以为海关审核归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时都是侥幸,被抓到了不要觉得冤枉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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