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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法官在权利法交融下堕落”的案例带来的启示

 九天御风002 2017-10-06

      今天,有律师公众号贴出了一则2013年12月12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宣判的该市某区一刑庭法官滥用职权、受贿案件判决书(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的),犯罪经过发人深省。


一、案例重点内容简要概括


     该判决书一万多字,笔者进行了整理,以便阅览。


     被告人孙某,案发期间系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兼任刑庭审判员。


  根据法院查明,2008年2月,胡某(已被判刑)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批捕。胡某亲友三人决定找人疏通关系给予关照。案件公诉到市南区法院后,三人出资5万元委托时任该院法警大队长张某联系时任刑庭庭长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关照。张波留下2万元,告知张某甲其处有3万元钱及请托事项。张某甲决定该案自己审理,期间,多次接受胡某亲友宴请、收受礼品。案件开庭后,市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撤回公诉。2008年10月市南检察院撤回起诉。


  经补充侦查后,2009年5月市南检察院第二次起诉指控胡某、孙某甲。此时张某甲已调到市南区政法委任副书记,该案由时任刑庭审判员的被告人孙某审理。孙某开庭后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曾电话中问过张某甲,张某甲亦称该案的证据不是很好。该案第二次提交市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孙某并未执行上述审委会决议,坚持认为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09年7月,市南检察院第二次决定对该案撤回起诉。2009年8月,市南检察院对胡某、孙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2010年8月1日,市南检察院认为孙某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后,单独就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次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仍由被告人孙某审理。审理后合议庭仍认为胡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时胡某已出境,市南法院2011年1月25日中止该案审理。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追逃,胡某2012年3月20日被抓获,2013年8月7日,被市南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亲友的财物,利用审判案件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现金、购物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审理胡某、孙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期间,在审委会决议作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坚持个人意见,不执行审委会决议而建议检察机关撤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孙某是出于个人目的,具有徇私、徇情动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其不执行审委会决议是明显的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行为;孙某建议公诉机关撤诉与胡某脱逃的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胡某目前已经依法审判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认为,孙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孙某所犯滥用职权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受贿的罪行,其所犯受贿罪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受贿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案件定性的不唯一性给人以操作空间


      刑庭号称天下第一庭,其掌管着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与否、刑期长短,而证据认定、罪行轻重、减免情节等这些主观的东西,都需要法官主观作出有权判断,因此,刑庭法官历来被很多人视为决定刑罚轻重的重点攻关对象。


      在法院内部,为了控制及监督刑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庭长、分管专审委委员、分管院长、院长、审委会,都对刑事案件结果层层把关。其中就涉及到法官主导的合议庭意见与上级领导意见分歧的处理问题。


      本案中,我们看到了一边是昔日庭长、现政法委副书记证据不足的口头建议,一边是审委会构罪判刑的决定。如何执行?案例中,孙某明显没有执行审委会的决定。至于建议检察院撤诉,是出于听从昔日领导的建议,还是自己主观认为,由于建议都是口头形式,肯定无从判断,无法认定,无从得知。


      但从法院认定的其后孙某多次收受他人的财物,利用审判案件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看,其难道这一次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不是基于,或者掺杂听从昔日领导的意见?


       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地段,司法改革前,其判决文书签发、案件审理结果,都需要庭长审批把关。法官的裁判权貌似独立,实则受到很多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也给社会、法官一种错觉,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唯一性?既然是法律只有一个,为何会出现合议庭一个意见、审委会不参与审理的前后两个意见、公诉机关又是一个意见?


      而这些不唯一的意见,不免给人以遐想,给了很多人“操作”的余地和空间。以上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不具有唯一性,法院合议庭意见、审委会前后决议都是不唯一的。在这种不唯一的法律意见下,领导、同事、犯罪人亲朋,将公关的重点放在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孙某”身上,这能不能代表法官所处的审理案件的司法环境哪?




       三、法官的办案环境和制约因素尤待改善


        笔者也曾写过一篇《陈述:我是如何被自己领导送进监狱的》的小说,其中也是关注的法官的办案环境和制约因素。笔者脑门大开,如果这个案子不需要提交审委会,被告孙某是不是直接宣判疑罪从无不就完了?审委会不直接审理,定的胡某构罪判刑就是正确?


      司法改革前,作为一个法官,看似对外出具的判决书上写着自己的名字,实则内部审判流程上,裁判结果根本不是自己、合议庭单独左右;内部人员管理上,法官之上还有庭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分管副院长具有口头或书面话语权,听则是服从领导,不听轻则得罪领导,重则定名“扛上”。案件将来出了问题,法官肯定是第一责任人,与久经考验、经验丰富的上级领导划分责任,难度可想而知。


       司法改革后,尽管改革的宗旨是“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但各地法院审判流程同时规定了“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的审判管理模式。大体上,设立了法官联席会议,由领导担任召集人,对法官审理案件讨论,但结果没有约束力;对重大异议案件,领导有权提交审委会,由审委会研究,法官必须服从。


       早就有网友提出,既然法官联席会议结果没有约束力,何必要召开?领导提议召开的联席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承办法官是听还是不听?要知道,体制内,不听领导意见的后果,还会很严重的。


       在我国未有效的建立法官责任追究、职业保障、独立办案、办案能力、任职回避体制下,法官办案受到来自体制内领导同事影响、社会上亲朋好友诱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法官就是在这样的权力、利益、法律的不断抉择中,完成着案件审判任务。


       司法责任制改革,规定了领导干预案件登记制、裁判文书独立签发、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等制度,力求从制度上斩断权力、利益对于法官判案的影响,但这些制度在各级法院尚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否能贯彻落实到位,如何规避监督、考核之名演变成变相干涉,还有待观察。




   结束语


       前不久,一份“法检备忘录”的新闻流传于网上,备忘录上,法检部门案件承办人、分管领导齐坐一堂,研究案情,最终裁判结果与承办法官的意见不一致,但与“备忘录”意见一致。可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路还很长,如何放权给法官,又不导致其专权,始终是领导考虑的优先问题。


       笔者无意为上文中被告人孙某辩护,其行为不执行审委会决议、私收别人贿赂,理应受到国法制裁。


       但其行为背后存在的权力、利益、法律交互影响,不合法理但又现实屡现的根源,是不是该引发我们思考?


      如果不从制度上、体制上加以解决这些根源性问题,孙某此类情况就不会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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