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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秋等3人诈骗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danasu 2017-10-07

一、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井某秋、乔某、高某某美经预谋,通过同性恋交友网站以交友的形式结识被害人吴某,后由井某秋(女)冒充男性并用“王展飞”、“大宝”的假名与被害人吴某(男)谈恋爱。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井某秋等人以谈恋爱需要写欠条做保证为由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取20万元和5万元欠条各一张,并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共计11万余元,赃款被3人挥霍。

  二、未立案原因及立案监督理由

  未立案原因:公安机关认为被害人吴某系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向井某秋提供钱款、打下欠条,虽然井某秋的身份是虚假的,但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井某秋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立案监督理由: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吴某虽然是“自愿”处分的财物,但前提是他被井某秋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理由骗取了信任,“自愿”并非其真正的意愿。而井某秋等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吴某情感和借此最终获得财物的行为,也证明了他们虚构身份和事实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吴某钱财,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根据涉案数额已经达到诈骗数额较大等情况,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三、监督效果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井某秋、高某某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井某秋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四、案例评析

  检察机关在接到被害人吴某的立案监督申请材料后,经过初步调查,以及与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后,认为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井某秋等人是否具有诈骗被害人吴某钱财的主观故意是定案关键,经公安机关配合调取有关证据,证实井某秋虚构身份并非真正想与关某处朋友,且井某秋每次向吴某提出借钱办事以及要求吴某以打欠条的形式提供恋爱保证金的时候,都是事前经过与同案高某某美、乔某预谋后实施的;经询问,井某秋、高某某美均承认她们虚构身份及事实的目的就是想从吴某手中骗点钱花。公安机关调取了吴某被骗时与井某秋、高某某美、乔某的通话记录本证据,对3人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予以佐证。经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井某秋等人诈骗案予以立案侦查。

  本案得以成功监督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对诈骗案件主观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方面比较困难,特别是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而误入犯罪嫌疑人早已设好的圈套,犯罪嫌疑人往往又会有种种借口推脱罪责,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通常存在一定难度。在办理本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总结了两种情形下判断诈骗犯罪主观故意的方法:一是被害人基于追求某种现实利益而有求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交付其财物的,例如,利用帮忙办理人学或者安排工作进行诈骗的,此类案件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未能如实履行承诺,而被害人事后发觉被骗报警,目的在于追回财物,挽回损失。此类案件的证明重点在于: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办事或者实施了相应履行承诺的行为;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提出为被害人办事并索要财物;第三,其对收取的被害人财物如何处理。是否在事后逃匿或者将被害人的财物挥霍。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下是否存在骗取他人财物且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二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特殊关系,就像本案中吴某与井某秋系网络恋人关系、被害人基于某种情感或者信任而在财物上帮助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情感和信任而索要财物或者借款,对于其主观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认定应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犯罪嫌疑人接触被害人的主动性和目的性;第二,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并直接导致被害人为此交付给犯罪嫌疑人财物;第三,犯罪嫌疑人获得财物后予以挥霍或者潜逃。

  本案中公安机关还认为犯罪嫌疑人并某秋系按照乔某指使,编造了自己出事了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从吴某处获得钱财,但大部分的钱财均被乔某拿走,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而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井某秋、高某某美证实她们伙同乔某与被害人吴某接触的目的就是认为吴某有钱,可以从他身上骗到钱财。客观上3人通过预谋,并互相配合一步一步实施了诈骗计划,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从被害人吴某处获得的钱财,虽然井某秋没有全部占有,但她为此获利的多少只是案后分赃不均造成的,其应当承担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的共同责任,即11万元为其诈骗数额,对此法院也给予认同,在判决中认定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只是根据犯意提起、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应当认定井某秋、高某某美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并依3名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作出了合理判决。

 

原文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精选》,主编:刘慧玲,副主编:张建忠、李薇薇,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17

原文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精选》,主编:刘慧玲,副主编:张建忠、李薇薇,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17年4月。本文作者:王立杰,单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区人民检察院。P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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