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加上中秋,长假期间不上班能干嘛?跟朋友聚聚或者旅游!聚会总是离不开酒,好像没有酒就参加了个假聚会一样。但聚会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聚会喝酒有风险,喝酒出事的,共饮者要承担责任。 案例 今年初,樊某身在外地的朋友刘某给王某打电话要到王某处聚餐,樊某、杜某先行到达王某处。下午2点半,樊某、杜某、王某、再加上朱某,四人先在出租屋内吃饭饮酒。后朱某回自己房屋休息,其他人到王某房间内睡觉。 当天下午7点,刘某从外地到达王某的出租屋内,与王某两人吃饭聊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到王某房间内休息时发现樊某身体僵硬,刘某遂拨打急救电话。医务人员给樊某作了急救后确认樊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其子女将王某、朱某、杜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与樊某共同饮酒的是王某、杜某、朱某,三人作为被告应当对樊某饮酒后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三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樊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樊某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樊某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 刘某到达时樊某已经饮酒后休息,故其不需要承担对樊某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刘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杜某、朱某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定,三原告赔偿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 责编 | 杨姑娘 来源 | 法律快车、人民法院报 |
|
来自: 昵称38174259 > 《聚会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