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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单位伦理批准,分中心伦理什么都不用管了吗?不要瞎解读,看看FDA怎么做的

 ccchengphd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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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励精图治,提升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效率的决心和速度令人敬佩,在假日结束的当晚,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关于伦理委员会的条款如下:


(三)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临床试验应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保证受试者在自愿参与前被告知足够的试验信息,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


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机构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可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业务监督。


(四)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我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项目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逐步推进伦理审查互认。

蓝色的这两条,可谓石破天惊,我和一些伦理秘书、机构主任介绍过的FDA观点和做法,被否决,居然在10月8日,突然看到成为现实的可能。


首先,在美国,伦理委员会逐渐被视为一个第三方委托审核机构,不再被视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当作类似法定机构的角色看待。很多PI会自由选择将自己的研究交给喜欢和信任的伦理委员会审核与动态监管。中国越来越多的试验项目,如何避免受试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再去探讨受试者保护,所需要考虑的科学性因素很多,伦理委员会如何引入专业委员确保审评质量降低工作负荷,是比较切实的问题,坦率的说,当前很多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内容与工作量,是大大超出其实际可承受能力的。


另外,国内很多伦理委员会对中心单位的理解有些中国特色,不知原因和出发点,制药行业难以高质量配合。很多分中心对接受中心单位伦理批件的定义是混乱不一致的,对单独审核上会的标准和定义也是不一致的:


例如要求牵头单位先过伦理获得批件后,该中心再单独审核上会。我们曾经沟通过这种伦理审评理由,伦理秘书的答复是“牵头单位不审核通过,我们无法受理 ”。可这恰恰是悖论。如果你接受中心单位伦理,那么你要求中心单位审核通过后,直接备案就可以,没必要浪费资源。如果你不接受中心单位伦理,那么中心单位是否审核过以及结论如何(如果被拒,这项试验不可能开展,更是伪命题)不应该成为你审批的基础前提。


所以,对于这两个条款的理解上,积极的考虑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瞎理解和胡乱解读,则有碍视听。


我的看法如下:


首先,毫无疑问,华西伦理牵头成立的“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所倡导的中心伦理的机制和能力,已经获得CFDA认可,毕竟在发表国际论文时都会要求在此注册。 当局已经充分论证,并确认,对于伦理初次审评审批,中心单位的审评结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很多分中心没必要浪费资源在这种事务上。


其次,这绝不是意味着,分中心伦理委员会就不用管项目。恰恰相反,分中心伦理委员会需要真正承担起Ongoing Review的工作职责,对SUA和年度报告的审核,对SAE和MPD的管理,尤其是中国目前完成确保IEC对PI工作时间兴趣和能力做真正的动态审评,没有在发生MPD时分析是否原因出在PI不能正确履行受试者保护和数据完整性的职责。


这意味着,在过去一段时期内,SUA和年度报告的管理基本上是流于形式的现象,将极大可能得到扭转。CFDA将会效仿FDA,真正从研究者、申办方和伦理委员会三个主题进行监管,确保受试者保护和数据完整性的职责分工得到落实。


修订版的GCP已经更加侧重PI的职责分工,虽然很遗憾,真正的PI在利益分配这块的改革还是比较小的,政策文件只是说这些纳入绩效考核,但并没有真正的学习美国PI管理制度,将经费完全交给PI去申请和管理。


这次对IEC的管理,将会强化动态审核管理能力,并通过区域(各省市)做好伦理审评审核工作。


对申办方的职责分工,也已经多次明确,在递交NDA时,申办方应该是已经确认过数据质量并为此负责。


剩下的,就是中国一直在深埋的地雷,中国SMO的严重问题。SMO从申办方处拿费用,工作虽然名义上代表PI但实际上日常汇报管理形同虚设缺乏PI Oversight,这导致利益和工作的直接冲突,与美国SSO的运营制度是截然不同的:美国SSO直接向PI工作,直接从PI处拿费用。


这意味着,SMO工作,按照法规精神,ICH和FDA/EMA监管实践,将视为PI工作的一部分,纳入伦理委员会管理视角。相信,CFDA在不久的将来,会腾出手来,解决这颗毒瘤和巨大的地雷。


真正的从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三个角色出发,解决不同的外包问题,例如研究者外包工作给SMO,伦理委员会外包工作给第三方组织,申办方外包工作给CRO,解决协作效率和协调质量问题。


很多申办方应该最开心,进度可能看起来节省那么一些,但是持续审核的工作如何衔接,是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应对的。


动辄每家中心方案修订收费五六千甚至八千,这样一调整,中心数30家,可以节省15万人民币。但如果严格按照FDA的做法,年度报告和MPD,研究者人员变动后的报备,申办方采取措施验证伦理委员会流程和做法合乎规定,都需要花费人力物力。


实际上,对伦理委员会自身,目前有很多问题需要真正植入实践:

-到底该怎样应用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直接开展试验?

-持续审评如何交付给区域中心伦理委员会?

-交付过程和职责分工如何落实?

-中心发生的SAE管理和MPD审核管理,如何与中心单位保持动态联系

-年度报告和SUA如何与中心单位保持动态联系


实际上,划黑体字的这些职责,按照FDA对PI监管职责分工的逻辑和IEC中心伦理授权的逻辑,是必须保留并做Ongoing Review的。


今天,我们就来介绍2015年,FDA牵头发起的行业规范:《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选定中心伦理委员会的评估清单》和《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实施过程,选择外部中心伦理委员会并明确职责分工后,机构和中心伦理会沟通的常见考虑》,相信伦理委员会将很快参考这两个行业共识规范文件,纳入中国伦理委员会行业共识和指南,以具体指导工作开展。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选定中心伦理委员会的评估清单


协助组织选择合适的中心伦理(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并不等同于中心伦理委员会)以记录所有研究中心参加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活动。有三个建议:


-机构自我评估

-机构/申办方评估中心伦理委员会 

-中心伦理委员会评估机构


一 机构自我评估


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中心伦理委员会模式时的常见考虑,如下:


-评估自身组织文化,例如:

      确定研究者和机构付费水平

      教育机构关于机构职责和伦理委员会职责

      评估外包伦理审核工作后潜在的失去控制的顾虑

      考虑接受中心伦理后对机构HRPP目标和临床研究商业目标的影响


-评估HRPP的监管,并确定机构内哪位将提供机构对方案的审批同意文件,不管伦理如何决定


-审核HRPP政策/措施和其它机构监管协议

    确定适用的机构政策,无论采纳哪种伦理审评方式

   定义研究者、机构、机构HRPP和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流程(机构需要审核医学团队成员资质和法定责任,监管文档记录机构下设的伦理委员会对此事的建议和意见)

    机构可能需审核医师责任的合同术语与定义,在其雇佣合同需适用机构伦理委员会时(一般都会使用)


-开发研究者和适用的HRPP员工培训计划,不管使用哪种伦理委员会


-确认电子系统用于HRPP数据收集的影响


-考虑实施研究的类型,基于方案水平、资助环境和研究中心数量


-执行财务分析,评估中心伦理委员会和不使用中心EC所导致的研究机会

 

二  机构/申办方对中心伦理委员会的评估


选择特定中心伦理委员会时,机构和申办方的常见考虑,如下:


-考虑伦理委员会的证书和认证


-伦理委员会的法规遵循性历史


-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合格性,包括治疗领域特长


-组织记录关于伦理委员会和机构/申办方的合作既往记录


-伦理委员会对法规衔接工作流程的能力


-确定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相关成本


-获取提供的支持服务的描述,机构对中心伦理委员会变更的管理、研究者开始和持续与中心伦理委员会工作的流程、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建立沟通流程的机制


-评估操作流程,如伦理审核会议频率,文档管理,审评能力和负荷能力,审批速度,质量保障流程


-中心伦理委员会采用的系统软件工具技术和机构系统的兼容性


三 中心伦理委员会对机构的评估


中心伦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某机构提供服务的常见考虑,如下:


-机构的研究依从性历史记录


-机构的目标,选择中心伦理的原因是?


-确定相关法律,法规,机构价值,需求


-机构沟通的要点和沟通的具体倾向


-非预期问题等的涉及水平


-机构和外部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经验


-机构对中心伦理委员会的绩效能力和矩阵方面的期望


-决定协议范围和特定研究(基于单个研究的合作,还是外包所有研究,或某种具体类型的研究)


-确认方案、知情同意和临床试验协议等流程一致性


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实施过程,选择外部中心伦理委员会并明确职责分工后,机构和中心伦理会沟通的常见考虑


该工作规范,主要是指引机构和外部中心伦理委员会在发生SAE、MPD和非预期问题时的沟通原则。


和当局提供的指导原则惊人一致的是,对于中心伦理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的定义是相符的:对多中心方案来说,中心伦理委员会是审核方案等研究的唯一伦理委员会。


FDA认为,中心伦理委员会和当地机构应承担的共同职责:


-执行伦理审评委托协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权利义务。

-定义沟通期望,比如法规要求,信息共享等。

-制定沟通计划,在申办方、研究者和中心来源,对机构和伦理委员会之间的信息做出信息共享。

-对特定顾虑方面认定响应流程,包括协调对受试者的沟通。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心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非方案特定性职责,例如对伦理委员会职员在受试者保护方面做教育和培训;在FDA登记;认证状态变更时通知机构。


方案特定性职责,例如,确定临床试验满足伦理标准;收集审阅和考虑研究中心提供的特异性信息;审核批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提供给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决定复印件;提供给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文档所有清单复印件;通知机构立即报告严重或持续非依从性事件。


以及其它非特异性和方案特异性沟通职责,从受试者安全性保护、隐私保护和数据完整性方面做出具体指引。


毫无疑问,申办方、研究者将更加主动积极的参与研究过程中,并注重实践方面的认知,加强和外界的沟通,信息共享和及时传递。


如无意外,持续审评和动态审批方面,伦理委员会将集中资源,解决科学性审评人手不足的问题,将优先的专家资源集中起来,对区域内的研究一次性审批就可全面启动多中心临床,避免反复重复审评一个项目,这是CFDA向当局做出的建议,也是这次当局批准的一个方向。


但更加没有意外,申办方、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之间的协作能力与效率,在SAE报告、MPD和持续非依从性、SUA和年度报告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中,将走入密切合作沟通的通道,未来真正从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这三个角色入手,CFDA全面监管确保临床试验实施过程达到受试者保护和数据完整性的基本目标。


考虑到版权,本文有删减。将和伦理委员会秘书们沟通,无偿提供翻译的中文全文。欢迎同行沟通,共同发扬光大,提升临床试验伦理审评能力和效率,共同提高水平。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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