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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中标

 鹰击长空186 2017-10-10

一、定标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则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二、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订立建设工程活动为目的的民事活动,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吸引前在投标人想自己投标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就招标项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人的投标条件,及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在这里,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

应该说,在上述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所承担的风险是很不对等的。而这种风险又是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下所固有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对此应予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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