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哪些情况下需对已经核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重新核准

 fjlhl 2016-06-24


发布时间:2011-03-06    来源:北京工程咨询网       

按照北京市经信委的规定,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出具书面确认调整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在变更完成时告知项目单位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2、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艺或者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3、建筑面积变动额超过核准面积10%1000平方米;
 4、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5、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都可以立项,重新立项的前提也是需要符合国家政策.一般项目有重大变更或者立项手续过期,需要重新立项.

l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http://www.lawtime.cn/info/hetong/zbht/2010110373037.html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中的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

依照我国《合同法》对要约邀请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依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的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但招标文件又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的要约邀请,本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本法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该法还规定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问题。可见,本法对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和作为要约的投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相关行为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标人可能并不知道该投标已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后果并不象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那么严重。这里所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l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http://www./jianzao2/jingyan/wa1501195177.shtml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标人可能并不知道该投标已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后果并不像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那么严重。这里所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问题,在下条释义中详述。

l  中标通知书相关的法律责任

http://www./jianzao2/jingyan/wa1501196998.shtml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人据此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招投标的双方自然应当严格履行。如果一方悔标,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全面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笔者不能赞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自然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一)定金处罚。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合同主体按约定预先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给对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为五类:1、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将来如果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有定金交付,合同才能成立。3、证约定金。是指把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将定金作为违约的处罚手段来加以运用。5、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对招标人悔标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招标人悔标应当向投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首先适用定金罚则以后仍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l  中标通知书的发布工作注意事项

http://www./jianzao2/jingyan/wa1501199657.shtml

评标工作一个月前就完成了,但我们现在还没收到中标通知书。所以虽然看到了中标公告,但还是不踏实。在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定点饭店招标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多月,一酒店的经理不安地表示。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供应商都有过类似的经历。那么,招标采购单位究竟应在何时发布中标通知书呢?

评标结束后11个工作日内对于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的问题,《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推之,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不少从业人员都认为,如果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因投诉而被叫停,中标通知书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一个工作日内发出。一个中标通知书不至于一天还做不好。上海市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效力以投标有效期为限采访中,部分人把讨论的侧重点集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会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深圳市的一位从业人员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都有效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代理机构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三十天,而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投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根据《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那么就可能出现最终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投标有效期的情形。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投标有效期,那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专家认为,组织招标的目标是订立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法》,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是在投标有效期内,由受要约人招标采购单位向要约人投标人作出,且中标通知书承诺的内容须与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完全符合作为承诺的主要条件。因此,中标通知书产生的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为承诺产生的效力,供采双方都将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只不过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履行承诺,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履约行为进一步确认。

因此,只要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都会受其约束,即便最终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了投标有效期。

及时发出利大于弊据调查,在《办法》出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避免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投标人质疑或者投诉后不得不撤回中标通知书的情况出现,不少代理机构都没有严格按照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之规定进行操作。而是先发布中标公告,七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样做可以避免中标通知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给代理机构的操作带来困扰。采购中心应该采取更为稳妥的方式,先发预中标公告再发中标通知书。另外,如果不发布预中标公告,而直接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一旦给供应商和采购造成损失,将很难处理。

但随着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意识到了违反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同样可能引发投诉。于是,又对中标通知书的发布做了一些调整。当然,具体的调整又存在不同。如有的地方是在评审结束后先发布一个预中标公告,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再发中标通知书。预中标公告的时间有三天,也有五天,最多的一般是七天。当然,有的地方是在采购结果出来后直接发布中标公告,与此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如北京市的许多代理机构都是发中标公告的同时发中标通知书。在业界专家看来,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最好是在采购结果出来后就发。

l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l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 一、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

l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

l    一、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

l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中的法律责任应是缔约过失责任。

l    二、司法实践观点:

l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废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则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另行签订的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方为成立,并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就成立;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依法履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l    上面的司法实践的判例和司法理论基本上都是一致的。首先,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一方悔标,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l    对于这种观点,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下面笔者主要根据19991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00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理论来分析一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悔标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l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要件是怎样规定的

l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l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l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l    《合同法》第1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l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l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地除外。

l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l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l    根据《合同法》要约及承诺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l    三、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l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在此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理论来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l    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性质。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公告内容,它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也不是对特定的人发出的(公开招标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即使是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也至少是对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的)。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它仅是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

l    投标标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投标标书是对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并且其内容具体明确,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标书中一般都承诺:一旦经招标人承诺,则投标人要受到其投标标书的约束。并且,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故,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行为符合《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规定,因此投标行为的性质是要约。

l    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标书的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符合《合同法》第21条对承诺的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l    四、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特别合同形式,那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生效有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l    1、有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不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是不是一种书面形式,有没有具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此,我们来分析一下。

l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l    《合同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    从上述《合同法》规定可见,第一,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相对于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而言的。与此相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是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口头合同,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其他合同;第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所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