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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鹰击长空186 2017-10-10

一、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通常是建设工程投资人,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勘察、设计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有关资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这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3、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同时,建设单位依法有责任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单位赋予的强制性义务。

二、禁止建设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除应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依刑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并为双方所接受。因此,“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满足“合理工期”的要求。所谓“合理工期”,一般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均或得满意经济效益的工期。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不合理压缩工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鉴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建设单位如果违反该项义务,将根据该条例第55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文件,计算出的建筑安装费用。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忽略安全生产投入,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置安全生产于不顾,是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鉴此,从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监督管理的角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同时,根据该条例第54条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违反该项义务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同时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施工单位不仅将依法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依法进行拆除工程的发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关于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50条作了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为了规范拆除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拆除工程的技术保证水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规定了“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该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并分别对取得各级资质的相应条件、承包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市场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方面明确规定进入拆除工程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承包资质;另一方面,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制度对拆除工程施工实施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些需要备案的资料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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