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动合同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锦瑟无端406 2017-10-11


近日,不断有网友询问:在公司工作的个人如果“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不能按公司职工对待,支付给“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个人的报酬,就不能作为公司的工资薪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只能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按劳务费扣除?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判定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之一?

对于 这个问题,笔者感到很无语。在现行税收政策中,从来就没有把劳动合同列入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而只强调是否在企业任职或受雇。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对“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给予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至于临时工的报酬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也是早就有很明确的规定。

在上述对“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中以及关于临时工的工资列支扣除,根本就没有提及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税收政策从未规定个人与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将支付给该人的报酬作为企业工资扣除。劳动合同并非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再多的就不说了,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法院是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的。

判例: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也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

2011年2月5日,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驾驶员工作。由于公司用工制度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吃住均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活的时候,也要在单位待岗,一般每天7:00至21:00工作,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工作,不送货时接送老板的小孩上下学。2015年7月14日,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劳动促裁结果,上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公司辩称,李某不是公司员工,李某所提诉讼请求与公司没有关系。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要求判决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无需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李某为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4月28日、5月13日、2015年2月22日、3月29日交通违章罚单及公司车辆的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司对交通违章罚单及车辆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认为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称车辆可能是李某通过从别处借来开的,也有可能是偷着开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李某驾驶公司的大货车,因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同年5月13日及2015年2月22日,李某驾驶上述车辆过程中,因未按道行驶被行政处罚。2015年3月29日,李某驾驶上述车辆过程中,又因超载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行为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根据李某提供的交通违章罚单及公司车辆的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显示李某在驾驶公司所有的车辆过程因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公司虽辩称李某系借开或偷开其所有的车辆,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有悖常理,故对公司的辩称意见,难以采信。但李某主张其于2011年2月5日进入公司工作之观点,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证明,亦难以采信。综上,确认2014年3月30日起,李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