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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与区别

 吾道有涯 2019-06-11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学习理解:虽然雇工在雇主的要求下要进行相应的劳动,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所以这也是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而且,在法律中,也没有明文规定雇佣关系的相关内容。
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学习理解:特征比较明显,存在一个服务成果交付的环节。即购买服务并且完成,交付了服务结果。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学习理解: 特征也很明显,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且存在隶属关系。
特殊: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间才属于劳动关系。

适用法律范围

劳动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

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雇佣关系主要: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判断是否存在关系

如何界定临时工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企业支付个人所得属于工资薪金的重要标准。因此,企业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协议证明员工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
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学习理解:在税务局的角度来看,企业汇缴清算时,如果临时工签了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工资,交社保等,应该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临时工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放入工资薪金中。如果不能证明,则为劳务关系,实行帮个人代扣代缴。而雇佣关系的证明是用于明晰这个临时工确实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同一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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